关于印发《新河镇关于促进2022—2026年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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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

  现将《新河镇关于促进2022—2026年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新河镇关于促进2022—2026年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推进本镇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帮助创业、就业服务的各项工作,鼓励本镇失无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帮助青年及大学生群体实现创业,并带动就业,现参照“崇明区2022-2026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征询稿)”,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镇配套扶持政策: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符合生态岛建设要求,积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广泛整合资源,拓展就业门路,重点解决本镇失、无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为有创业意愿的青年及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帮扶及指导,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切实推进本镇就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二)目标任务。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和政策扶持,推动本镇就业、创业工作取得实效,力争高效率、高标准完成区每年下达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创业及新增就业和城镇新增就业指标。

  二、政策内容

  (一)帮助创业、促进就业奖励政策

  1.鼓励自主创业。2022年1月1日以后,凡在本镇注册的新创办中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劳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符合生态岛建设要求并实际运营的,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1000元,如创业者为35周岁以下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则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2.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奖励。2022年1月1日以后,创业组织成立1年内,带动本镇户籍失业3个月以上的失、无人员、退伍军人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并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奖励标准为:除法人外,录用1-3人奖励3000元,录用4-5人奖励6000元,录用6人及以上奖励10000元。

  3.鼓励开展就业创业帮扶。各村(居)就业援助员或从事创业指导工作的村居委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宣传市、区、镇关于促进就业政策,成功推荐并帮助35周岁以下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本镇创业,创业组织在本镇注册、登记和规范运作,符合本办法中大学生创业的创业组织在成立1年内,镇政府给予推荐者一次性奖励800元,如被推荐创业组织符合本办法中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奖励条件的,按录用1-3人奖励推荐者500元,录用4-5人奖励推荐者1000元,录用6人及以上奖励3000元。

  (二)鼓励用人单位录用本镇户籍劳动力

  注册并经营在本镇的实体型用人单位(机关事业、镇属国有集体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公益性岗位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新录用本镇户籍失业3个月及以上的失、无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退伍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录用起连续用工满1年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每录用一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镇政 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经济发展办、受理中心、各村(居)主任组成的镇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促进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镇促进就业年度工作措施,指导相关单位贯彻执行本镇促进就业工作,完成本镇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

  (二)明确目标、责任到位。把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困难人员就业等项目纳入各村、单位的年度量化考核。同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目标和任务,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推进本镇促进就业工作。

  (三)资金落实到位。按照区政府关于乡镇先行垫付发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其它就业、创业补贴的要求,镇政府在全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在资金发放上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就业、创业资金发放台账,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四、上述实施意见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变动,本实施意见作相应调整。

  五、本实施意见由镇促进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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