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细化静安区高技能人才培养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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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细化静安区高技能人才培养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落实《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上海市静安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静人社〔2022〕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本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政策举措,提升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占比,现就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

  1.组织实施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鼓励经本区备案的企业申报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成为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评价工作资助,用于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日常工作。对组织本企业职工(含备案通过的关联单位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含直接认定)的企业,按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500元/人、技师(二级)及以上2000元/人。

  2.组织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

  鼓励经本区备案的企业(指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和职业技能竞赛。企业组织职工参加与本职岗位相关的由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社会化培训,或企业推荐职工代表本区参加区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通过技能评价考核后,对企业按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500元/人、技师(二级)及以上2000元/人。

  (二)院校

  1.组织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

  鼓励本区高校、职业院校组织发动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化(含校企合作用人单位)职业技能评价。对组织毕业学年学生集中申报参加通过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市教委教学研究室职业技能评价专业评估的对应职业(工种)社会化技能等级认定的院校,按实际参加评价考核人数给予100%评价费(指社会评价机构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评价收费项目)补贴,同时对院校按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2.组织实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鼓励本区高校、职业院校根据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评价需求,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项目范围内,申报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业评估。对经备案成为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院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评价工作资助,用于院校组织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日常工作。对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院校,按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开展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等级项目的职业培训。对培训学员申报并通过社会化技能评价考核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机构,按实际获证学员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效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500元/人、技师(二级)及以上2000元/人。本区培训机构承办经备案的区级职业技能竞赛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等级项目,按实际获证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述执行。

  2.设立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鼓励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等级的培训项目。对新设立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培训项目在批准后3个月内开展首期培训且学员整班获证率达到70%以上的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效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2万元/项目、技师(二级)及以上3万元/项目。

  二、补贴范围及条件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本通知补贴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区级及以上竞赛项目;

  2.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

  3.证书信息应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三、补贴申请审核

  (一)补贴申请

  1.本区企业、区域内院校按规定申报用人单位或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发文后6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评价工作资助。

  2.本区企业按规定实施企业技能等级评价或组织职工参加社会化评价后,可自企业职工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3.本区高校、职业院校按规定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或实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可自学生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鉴定费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4.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规定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等级的培训项目后,或组队参加区级及以上竞赛项目后,可自学员通过评价考核并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二)审核拨付

  上述各项补贴审核通过后,各相关经办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补贴发放信息。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补贴经费发放至单位银行账户。

  四、资金渠道

  本通知涉及补贴经费从静安区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区域重点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其他

  (一)补贴申请表及材料清单另行公布。

  (二)实施过程中,若相关补贴内容与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政策不一致,以上级部门新制定政策为准。

  (三)对享受补贴的单位实施公示制度和承诺制度。补贴申请对象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履行劳动合同各项规定、承担违规申请享受补贴相应处理处罚等内容作出承诺,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

  (四)本区社会组织符合补贴条件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本通知有效期与《上海市静安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静人社〔2022〕48号)同步。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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