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促进就业政策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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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促进就业政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一届市委六次全会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推动更高质量的就业,结合徐汇区就业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激励就业政策

  1.就业援助对象补贴

  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间,可申请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补贴。

  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期满后,经营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本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补贴。

  对于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上述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特殊就业援助对象补贴

  经营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本区户籍特殊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申请“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同时,可申请本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其中,经认定的本区户籍特殊就业援助对象,可申请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补贴。

  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期满后,可申请本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100%。若用工满五年,从第六年起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每年递减10%,补贴标准最低递减至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其中经认定的本区户籍特殊就业援助对象可申请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补贴。

  3.青年援助对象补贴

  经营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工作经历不满两年且失业半年以上的青年(已申请“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除外),从事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本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其中本区户籍青年援助对象可申请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对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长期失业青年(已申请“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除外)实现灵活就业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长期失业青年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5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高校毕业生补贴

  根据沪人社规【2018】24号、沪人社就发〔2014〕42号文规定,对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或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5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5.青年就业训练补贴

  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训练工厂项目,结束后一年内实现就业并办理用工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给予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运作就业训练工厂项目的培训机构3000元/人一次性就业训练补贴。

  给予参加就业训练工厂项目的失业青年生活费补贴,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6.  民营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

  税务注册在本区、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招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两年内的本区户籍学生,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本区民营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鼓励创业政策

  7.青年创业补贴

  35周岁及以下,本市户籍人员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值、《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注册在徐汇(市级或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以及获得徐汇“创业梦之星”评选各类奖项的创业青年,经本区创业指导服务后,当年度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微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在创业组织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5000元。

  8.创业贷款贴息补贴

  按照市人社局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创业贷款的经济组织,按期全额还贷的,由市、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金额的补贴。

  9.帮创组织(项目)一次性创业补贴

  符合区域产业导向和经济转型发展的要求,对区域经济、创业带动就业有一定贡献的经济组织,分别给予20000元、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对科技创新、带动大学生就业、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10000元、3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0.创业成果购买补贴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创业培训学员,经创业培训鉴定合格并在我区注册开业,给予培训机构5000元/户的推进创业成果购买,同时给予35周岁以下的创业学员3000元/人的创业开办费补贴,35周岁以上的创业学员5000元/人的创业开办费补贴。

  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值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在本区注册登记2年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合伙人或主要负责人(每个经济组织仅限推荐1人),参加提高创业稳定性辅导培训后稳定创业不少于6个月或净增就业岗位,给予培训机构3000元/户的提高创业稳定性成果购买补贴。

  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备案的社会中介组织、创业培训学校、创业服务机构等,成功推荐开业贷款给予1000元/笔的推进创业成果购买。

  11.微创新苗孵化培育生活费补贴

  35周岁以下具有创业意向的青年,向区创业指导管理部门提出创业新苗孵化培育的申请,经专家评估同意后,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育实施计划,在孵化培育期间每月按照本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创业者生活费补贴,培育孵化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时给予实施培育计划的专家带教培育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的30%,带教培育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12.创业孵化成果购买补贴

  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符合本区产业定位,以培育初创阶段的青年大学生创业组织为宗旨,孵化基地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能为青年大学生孵化项目提供场地和服务,在本区每孵化成功一家企业给予创业孵化基地8000元成果购买,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3.  创业园区专项补贴

  在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中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按照市补贴资金的50%予以补贴。

  每年组织开展区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评估工作,按照A、B、C三个等级进行分级评估,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的,分别给予100000元、50000元的园区运营补贴,用于补贴房租、管理费等经费支出。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的,取消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14.  创业指导工作站专项补贴

  支持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创业指导站,对于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为创业指导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100000元;对于创业指导成效突出,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创业指导工作站,按照市补贴资金的50%予以补贴。

  三、青年见习政策

  15.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

  凡经认定并纳入本区管理的青年见习基地(包括创业见习基地),吸纳见习学员(仅限“未就业青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根据实际参加见习的人数和见习月份,给予见习基地见习学员(仅限“未就业青年”)生活费补贴,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

  16.见习基地录用见习学员补贴

  凡经认定并纳入本区管理,且年度招聘见习学员量达标的青年见习基地,即时录用本基地见习结束的学员(仅限“未就业青年”和“见习学校学生”)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地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经认定有外派资质的见习基地,其见习结束的学员被注册在徐汇区的外派单位即时录用实现就业的参照执行。

  四、职业培训政策

  17.高级及以上职业培训补贴

  凡参加本区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纳入本市政府补贴培训范围的高级及以上等级职业培训项目的各类人员(首位为“2”,末位为“D”的班级标号除外),经技能鉴定合格的,按项目等级给予800元/人、1000元/人、15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18.特色紧缺初中级培训项目补贴

  凡参加本区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本区特色和紧缺的培训项目及与本区经济发展和市场就业密切相关的紧缺专业(工种)培训的各类人员(首位为“2”,末位为“D”的班级标号除外),经技能鉴定合格的,按项目分类给予400元/人、5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19.新设立培训项目补贴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成立的本区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新设立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导向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凡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的,进行第一个周期培训的鉴定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的,对其技能鉴定合格的参训学员按中级1000元/人、高级1500元/人、技师2000元/人、高级技师2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20.定向培训补贴

  凡本区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定向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就业率达90%、95%、100%的,在市局关于定向培训政策补贴基础上,再分别按照200、400、6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21.农民工培训补贴

  凡参加本区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农民工培训签约指标数组织开展的纳入本市政府补贴培训范围的农民工培训项目的学员,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合格的,在市局关于农民工培训政策补贴基础上享受差额培训补贴(家政服务专项职业能力、母婴护理专项职业能力除外),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该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

  22.新设立特色、紧缺培训项目补贴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成立的本区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新设立与本区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特色、紧缺的培训项目,凡纳入政府补贴培训的,对其进行第一个周期培训的技能鉴定合格的参训学员按当年度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

  23.养老护理带教费补贴

  凡为本区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本区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末位为“D”的班级标号除外)提供培训计划规定的临床实习的本区医疗机构,给予临床实习带教费补贴。

  五、其他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徐汇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市、区相关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文件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实施过程中若与市级及以上部门新制定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新制定政策为准。

  对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示制度和承诺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对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补贴申请对象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履行劳动合同各项规定、承担违规申请享受补贴相应处理处罚等内容做出承诺,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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