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杨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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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杨人社〔2021〕45号

各相关单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制定的《杨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

上海市杨浦区总工会

2021年11月5日

杨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沪财发〔2020〕7号)、《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本区职工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快培养适应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现就本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作机制)

  建立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投资促进办等部门参与的杨浦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三条(资金来源)

  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本区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使用范围)

  1.“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税收征管关系在杨浦区的各类企业(含委托征管企业,不含歇业、非正常企业,以下简称“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培训。培训可由企业自行开展,也可依托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集中开展。

  2.在确保满足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需要,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以项目化或整建制等方式实施的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项目。

  第五条(补贴对象)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为本区各类企业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指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可申请补贴。

第二章 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第六条(申请条件)

  具备培训能力、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1.根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有能力自行组织内训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年度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对承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年度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公示无异议)。

  第七条(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按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等不同培训需求,分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

  2.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公示无异议的年度职工职业培训计划,以及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3.相关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项目范围)

  1.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包括与职工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项目、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技师技术更新、岗位练兵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等。

  2.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岗位培训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研修项目等。

  3.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培训项目:主要包括思想道德与公民素养类、语言类、非学历文化知识类等职工素质提升培训项目。

  4.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企业结合岗位实际需求开展的适应性、提高性、综合性的岗位能力培训项目以及技能比武、班组建设、班组长和职工代表能力提升等培训项目。

  第九条(受理审核)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同培训需求,通过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惠企点单办”分别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提出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在线办理相关业务。每年年中集中受理一次企业当年度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必要时还可再补充受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对企业是否符合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核。

  第十条(培训实施)

  经认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当根据经审核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既可组织职工内训,也可委托具备办学资质的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并做好培训资料归档以备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可按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培训项目分别公布具备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等名单,供企业自主选择(如名单内培训机构等无法满足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补贴标准)

  1.对企业开展职工内训实施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项目600元(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2.对企业自行委托前述公布名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额度按其实际支付培训费用(以受委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和企业提供的银行流水等凭证为准)的80%核定。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参照市相关部门发布的企业集中培训补贴标准予以确定。

  3.企业委托前述培训机构名单以外的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按职工内训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企业可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就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按季度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申请培训补贴,并承诺培训真实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审核补贴金额,报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三章 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项目范围)

  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相关部门依托培训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能力等项目的培训服务。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也可根据需要同时申请参加集中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申请提交)

  本区企业可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提出培训申请。企业应按职业技能、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能力等不同项目,分类提交培训需求信息。

  第十五条(需求整合)

  对企业提出的培训需求,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类受理并汇总整合后,在前述培训机构名单中选择培训机构与企业对接。

  第十六条(申报备案)

  实施培训前,培训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培训内容、考核或评价办法等),按培训项目分类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申请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必要时,也可由工作协调小组联合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培训实施)

  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培训督导和岗位培训考核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多个企业跨区组班培训的,培训督导和岗位培训考核由参与培训职工数居多的企业所在区相关部门牵头实施。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

  企业职工完成培训后,由企业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按季度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申请培训补贴,经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且补贴信息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按季度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或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

  第十九条(补贴标准)

  企业集中培训补贴标准按本市各相关部门公布的各类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章 统筹使用专项资金支持职工职业能力提升

  第二十条(支持范围)

  根据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对重点领域的培训项目使用统筹资金给予大力扶持,主要包括:

  1.本区劳动者参加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扶持项目。如社会化培训费补贴、取证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等支出;

  2.本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如企业首席技师工作资助、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校企合作基地、劳模创新工作室等支出;

  3.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技能比武项目。涉及竞赛、技能比武的组织、辅导、运作、表彰等支出;

  4.实施重点行业与新兴产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专项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企业班组长、企业员工文化与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工程、创业能力公共实训等支出;

  5.企业专项性职业培训需求项目。如中高职毕业学年校企合作项目、双证融通、高师带徒、新型学徒制、职工岗位练兵等支出;

  6.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估等支出;

  7.其他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及结合用人单位紧缺急需的培训需求而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项目增设(提升)等经费资助和基础能力建设扶持等相关支出。

  第二十一条(实施方式)

  区统筹资金以项目化方式实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应会同区财政部门结合各部门实际,明确统筹资金使用的项目范围、实施方式和管理要求,确保统筹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保证专款专用)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加强对培训申请的审核和培训过程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其中应重点用于基层一线职工职业培训,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加强预决算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

  以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各预算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实施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提高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相关部门按照报经批准的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分析,在每年年中和年末,将半年度、全年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及市总工会。

  第二十四条(发挥民主监督)

  企业应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内控机制,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等制度,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及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督促企业按规定计提用足用好职工教育经费,与专项资金补贴共同用于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培训,发挥专项资金的最大使用效应。

  第二十五条(落实监管措施)

  企业自行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其培训督导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区组织管理部门进行督导抽查;集中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按照“谁审核、谁监管”原则,其培训督导由区组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第二十六条(严格责任追究)

  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工作协调小组职责)

  定期研究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必要时对培训需求及补贴金额等事项进行联审,并共同推进和加强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政策宣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公共服务平台的运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管理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区协调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落实全区工作部署,协调推进各部门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补贴审核、政策宣传、监督管理及本部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分配、核拨,会同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并落实培训督导、资金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经费,参与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补贴审核、政策宣传、监督管理及本部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参与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补贴审核、政策宣传、监督管理及本部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审查监督企业职代会在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方面审议通过权和审查监督权的行使情况,参与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区域产业发展政策范畴,并统筹平衡相关政策;参与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参与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区科委、区投资促进办负责发动企业积极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参与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责)

  企业应充分发挥职工职业培训主体作用,根据企业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同时,企业应加大对职工职业培训的经费投入,按规定提取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与专项资金给予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共同用于职工职业培训费用,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评价合格的,由专项资金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一般不超过3次。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不得就同一名职工、相同的培训项目重复申请培训补贴。

  第三十二条 企业或培训机构可采用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实施培训,其中,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按照本市“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培训项目按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2020年12月18日至本文发布之日发生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相关事项,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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