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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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协商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政协协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提案办理协商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

  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是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包括提案形成中的协商、提案办理中的协商和成果落实中的协商,主要采取实地调研、视察考察、专题座谈、重点协商等形式进行。

  第四条 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推进提案办理协商中的作用。运用网上提案酝酿平台、办理协商平台等具有远程协商功能的现代信息系统,提高办理效率,提升协商水平。

  第二章 提案形成中的协商

  第五条 提案形成中的协商,是指为确保提案质量而开展的各类前期协商活动。

  第六条 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及其他界别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在提案形成过程中,应深入调查研究,主动加强与界别群众等方面的沟通协商,使提案内容能准确反映客观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及其他界别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指导组)要注重发挥整体优势,集思广益,形成高质量集体提案和联名提案。

  第七条 政协组织可通过搭建知情明政平台、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协商座谈会、提供参考选题、组织前期调研等方式,帮助提案者了解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按照《政协上海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和立案标准认真进行审查。对已立案的提案,即按办理程序处理;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及时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尽可能通过其他渠道反映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提案办理中的协商

  第九条 提案办理中的协商,是指提办双方为明确办理责任、推进办理进度、提高办理效率而开展的各类协商活动。

  第十条 已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会同市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协商进行分理。提案分理应从有利于提案建议采纳落实的角度出发,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对于提案内容涉及多个提案承办单位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牵头、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落实提案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由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办理工作会议,集中交办提案,明确提案承办单位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应督促提案承办单位严格按规定要求高效办理提案。对于确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充分协商,如实说明情况,取得双方相互理解。

  第十二条 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由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指导组)等,推荐需要重点协商办理的提案。重点协商办理的提案应属于事关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建议可行性强的提案,以及具有重要民主监督内容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对所推荐的需要重点协商办理的提案,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方案,报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重点协商办理提案可由主席会议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指导组)组织实施。重点协商办理一般应在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基础上,组织提办双方召开协商会,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提案者作为协商主体之一,应积极主动参与各类提案办理协商活动,与提案承办单位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尽可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达成理解。对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提办双方难以形成共识的提案,可由提案委员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帮助联系,组织提办双方进行再协商,共同推动提案的落实。

  第四章 成果落实中的协商

  第十四条 成果落实中的协商,是指依托党委、政府、政协共同督办提案机制,为推进提案办理落实,重点对原已列入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进行检查督促而开展的协商活动。

  第十五条 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提案承办单位应对提案办理建立台账制度,并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和绩效考核体系。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各提案承办单位负责同志应主动牵头、亲自协调,推进提案建议办理落实。

  第十六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提案者反馈。提案者应通过电话、网络、书面等方式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主动联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共同做好提案跟踪落实工作,每届一至二次,重点对提案承办单位原已列入解决或计划解决的提案进行跟踪检查。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反馈提案成果落实情况,提案委员会将情况汇总后,通过提案信息系统向提案者综合反馈。

  第五章 提案办理协商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定期听取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提案工作。重点协商办理的提案专题纳入《上海市政协年度协商计划》。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应注重将调研成果转化为集体提案,服务本委员会委员及界别开展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在重点协商办理提案、提案办理跟踪落实等方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组织优势。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负责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协调、督促、服务等日常工作,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机制,努力搭建各类知情、酝酿、沟通等服务平台,积极探索提案办理协商的新方式新内容,持续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取得实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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