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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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推进本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提升儿童早期发展工作质量和内涵,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幼〔2019〕10号)、《关于开展本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沪妇幼〔2019〕18号)要求,我委组织市妇幼保健中心和专家对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申报单位开展了书面评审、答辩评审和现场复核,现决定在全市建设一批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名单见附件1),并就基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服务架构和功能定位

  儿童早期发展基地是儿童健康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儿童及其家庭获得整合型儿童早期健康服务的重要平台,也是区域内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的示范窗口,应在科学理论指导下,创新机制和服务模式,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服务。

  市妇幼保健中心要会同本市国家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儿科医联体牵头医院等相关单位,组建全市儿童早期发展专家库;组织研制完善儿童早期发展家庭监测、预警筛查、评估干预工具及适宜技术;组织开展全市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教育、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督导评估、信息汇总分析等;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服务模式。

  国家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新华医院和儿科医联体牵头医院为主体创建的儿童早期发展基地,要为医联体区域内的居民提供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教育和示范服务,重点加强对患病儿童和高危儿的早期发展服务。对区域内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推广适用于社区的预警筛查、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评估、诊断和干预工具及适宜技术,提升区域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能力。加强与教育、体育等多种类型机构的合作,建立跨学科合作机制,探索符合儿童早期发展的服务模式。

  各区创建的儿童早期发展基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创新工作机制和服务方式,为辖区居民提供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教育和示范服务。针对儿童早期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等方面的潜在问题,运用适宜技术进行早期监测、早期筛查和早期干预。要对社区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带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幼(育)机构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引导家庭主动参与儿童早期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运行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障经费投入,把基地建设作为建立完善区域内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抓实抓细。区妇幼保健所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逐步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加强对辖区内儿童早期发展工作的健康教育、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督导评估和规范管理。

  各基地要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工作节点及可量化的工作指标,并安排专项经费。要根据业务需求优化基地各功能区的设置,建立完善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培训。要逐步将儿童保健档案、学生健康档案、儿童家庭自我监测记录等融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立完善全程化、全覆盖的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档案。要探索拓展性服务项目,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满足家庭多元化需求。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家长学习儿童早期发展科学知识和实践方法。

  三、加强项目管理和督导验收

  市妇幼保健中心要加强全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将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纳入儿童健康专项规划“儿童早期发展项目”进行管理,对基地(不含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并开展项目督导。各基地要落实关键环节管理,对基地建设进度和质量、经费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做好经验总结。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妇幼保健中心要对各基地开展工作督导。各基地于7月底和11月15日前,分别将本基地建设情况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和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于8月15日前将本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中期进展情况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11月底,组织开展基地验收(验收标准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单位名单

  2.上海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验收标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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