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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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机构,各街道(镇)社区服务办(计生办):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本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界定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指其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凭本市区县卫生计生委发放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享受就医便利等医疗服务。

  二、优先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各社区卫牛服务中心在全面推广家庭医生制度时,要优先满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签约需求,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作为重点服务人群。各街道、镇负贵将本辖区内全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花名册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通知每个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家庭医生签约,签约率达到90%以上。对于今后新增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街道、镇要及时将花名册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家庭医生应为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建立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加强动态更新与利用,11为签约服务的基础与核心C)具有本区户籍的签约家庭成员可享受以下健康管理服务:l)诊断明确的稳定期慢性病维持治疗配一个月以上药量,享受该社区配备的基药外用药;多种形式的健康咨询服务,提供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每1——2年开展一次家庭健康评估;4)优先安排家庭病床或上门服务;5)每月赠阅"徐汇健康快报1份;6)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免费开展大肠癌筛查;7)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免费提供心理咨询;8)赠送家庭健康礼包1份;9)每月上门提供一次健康指导;10)每年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次常规体检;11)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色工作,开展其他个性化服务项目。

  三、优先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就诊转诊和医疗服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家庭医生门诊预约服务制度,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在约定时段至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可享受优先就诊、优先转诊等服务。

  •上级医疗机构要优先安排通过家庭医生转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就诊或入院,优先满足家庭医生转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所需专科门诊、住院病房等资源。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在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五优先”便利措施。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女性对象享受每两年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可在区精神卫生中心享受门诊费用减免和心理指导咨询服务。具有本区户籍的计划生育

  特别扶助对象与区精神卫生中心签订《上海市徐汇区对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开展心理卫生关爱签约协议书》,即可获得以下服务:1)心理健康咨询服务;2)预约时段门诊服务优先;3)根据病情需要每半年免费提供量表评估一次;4)根据《特扶对象药品目录》提供门诊现金支付50%减免帮扶;5)门诊就诊时根据病情需要提供检查、化验等费用现金支付50%减免帮扶;6)如属于精神、心理问题的疑难病例优先提供专家会诊服务;7)诊断明确的稳定期慢性病患者一次就诊酌情可配一个月药量。

  四、优先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老年护理服务

  1.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具有本区户籍、年龄70周岁及以上、居住地在本区行政区划范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根据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等级,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构优先安排上门服务。具体申请流程和经费结算按照《徐汇区关于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居家服务的实施方案》(徐卫计[2015]46号)文件执行。

  2.老年住院医疗护理服务

  具有本区户籍、并且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经申请评估,符合老年住院医疗护理服务标准的,纳入优先入住老年护理病床轮候对象。

  五、加强领导、协调和推进

  各街道(镇)社区服务办(计生办)要把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服务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职责,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共同推进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落实职能科室,指定专人负责。

  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流程和措施,形成长效服务制度,积极倡导志愿者陪护服务,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和形式。区卫生计生委统筹做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将其纳入改善医疗服务工作体系,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开展督查和抽查。

  该项工作产生的业务经费均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统筹管理,劳务费等其他经费由各街道、镇负贵,原则上家庭医生上门提供医疗健康指导费用按30元/次予以匹配。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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