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本区失独家庭“居家探访”和“代理服务”试点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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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本区失独家庭“居家探访”和“代理服务”试点范围的通知

长卫健发〔2021〕90号

各街道(镇)、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要求,市卫健委于2020年启动本市失独家庭“社区居家探访”和“代理服务”试点工作。经一年试点,根据《关于确定本市失独家庭“居家探访”和“代理服务”试点街镇的通知》(沪卫人口〔2021〕12号)要求,现将全区10个街道(镇)纳入试点范围。具体要求如下:

  一、服务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为长宁区;

  2.居住在长宁区范围内;

  3.持有本市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失独特别扶助对象。

  二、项目内容

  1.居家探访

  按照自愿原则,根据失独特别扶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居家探访可提供以下服务:

  (1)帮助检查日常居住安全。包括房屋安全、家庭消防、燃气、水电安全等。

  (2)帮助检查药品、食品等有效期。

  (3)了解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等情况。

  (4)开展主动关爱,帮助反映困难和问题。

  居家探访次数,原则上每2个月一次。具体探访频次、探访时间,由有关服务机构与探访对象约定。

  如失独特别扶助对象入住养老院,按照自愿原则,由探访人员到养老院进行探访,原则上每2个月一次。具体探访频次、探访时间,由有关服务机构与探访对象约定。

  2.代理服务

  按照自愿原则,根据失独特别扶助对象的实际需求,代理服务可提供以下服务:

  (1)入住养老机构代理服务。包括帮助安排参观养老院,陪同办理养老院入住手续。本代理服务不限次数。

  (2)帮助办理入院、出院手续。本代理服务不限次数。

  三、开展范围

  长宁区10个街道(镇)。

  四、工作保障

  (一)人员保障

  区卫健委对项目进行统筹协调规划,按照市卫健委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牵头组织项目开展运行;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推进,制定具体流程和实施细则;各街道(镇)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落实,加强工作沟通。

  (二)经费保障

  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落实项目经费,按要求做好经费申请、管理与使用,定期收集相关服务数据,并与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结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监督考核

  各街道(镇)负责服务对象的排摸,加强与计生特殊家庭的沟通,准备及时掌握服务对象的动态情况(迁入、迁出等);区卫健委、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各街道(镇)在项目实施中做好跟踪、督导、评估与反馈,定期进行总结。

  五、时间节点

  2021年9-10月:项目宣传动员;

  2021年11-12月:对象征询确认;

  2022年1月:项目启动。

  联系人:李彤

  联系电话:021-22051215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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