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长宁区失独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补贴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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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长宁区失独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补贴项目的通知

长卫健发〔2023〕88号

各街道(镇)、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长宁区失独家庭的关怀关爱工作,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本市提高失独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在本区现行“住院护工费补贴”项目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长宁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且持有区卫生健康委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特别扶助对象。

  二、补贴标准

  失独特别扶助对象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患疾病,在卫生健康委认定的本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包括护理机构、康复机构),可以申请住院护工补贴。补贴金额按实际住院天数(依据住院小结)乘以规定的每日住院护工补贴费标准予以给付,补贴标准为150元/天,同一病因住院最高累计计算为90天/年;不同病因住院叠加最高累计计算为180天/年。

  本市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康复机构名单查询: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官网(http://wsjkw.sh.gov.cn)首页-便民服务-服务机构

  三、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住院护工费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住院证明或出院小结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4)《长宁区失独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补贴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

  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二)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

  四、职责分工

  本项目由区、街镇、居委三级计生网络分级管理和服务运行:

  (一)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流程,对项目运行进行监管。

  (二)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制定项目预算、确认对象资格、审批申请材料、发放补贴款项,做好各街道(镇)的工作指导与监督,将发放凭证反馈给街道(镇),并对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三)各街道(镇)、各居委会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实,做好政策告知、收集核实申请人材料并审核报送,留存补贴款项发放凭证,在“计生特殊家庭联系人手册”等处做好登记记录。

  本项目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即自2024年1月1日起按150元/天执行)。

  附件:

  1.长宁区失独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补贴申请审批表

  2.长宁区失独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补贴办理流程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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