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定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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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卫人口〔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嘉定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嘉定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精神,按照《关于本市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人口〔2023〕2号)、《关于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沪卫人口〔2023〕11号)以及《关于嘉定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嘉卫人口〔2023〕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区失独特别扶助对象的帮扶保障,减轻失独家庭的医疗经济负担,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嘉定区失独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实施方案》。

  一、医疗帮扶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

  1.持有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2.其独生子女已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过子女;

  3.已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家庭医生签约。

  二、医疗帮扶项目和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个人缴纳部分进行全额补助(除政府部门已享受的补助外)。

  2.“沪惠保”保费补助

  为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提供“沪惠保”保费补助,切实减轻帮扶对象的自费医疗负担。2024年帮扶对象凭电子发票和沪惠保被保险人凭证申请补助,2025年起由各街镇为符合购买条件的帮扶对象统一购买“沪惠保”。

  3.医疗费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的医保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进行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当年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已享受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剩余的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的,超出部分的自负医疗费用可再给予60%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年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具体操作以医疗帮扶对象提供的医保费用“个人账户信息查询表”中现金自负部分费用为依据。

  三、医疗帮扶个人申请和审核程序

  1.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医疗帮扶申请表,以及本人身份证、本人户口本、本人实名银行卡,并根据申请补助的项目,提供相应的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当年度沪惠保购买凭证(发票和被保险人凭证)、上一年度医保费用“个人账户信息查询表”等材料。

  2.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政策宣传,指导帮扶对象进行申请,并于每年9月15日之前将帮扶对象提交的医疗帮扶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街镇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相关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每年10月31日之前,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帮扶对象本人银行卡。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补贴情况汇总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资金来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补助、“沪惠保”保费补助、医疗费补助三项经费由区、镇按照2:8分担,区级承担部分通过财政结算下达各镇。

  五、职责分工

  各街镇负责医疗帮扶项目的审核与资金发放,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帮扶资金。区医疗保障局协助做好特扶人群医保信息、医疗救助、综合减负数据提供等工作。

  六、其他

  申请医疗帮扶的特别扶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主动配合各级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员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帮扶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帮扶资格,并退回帮扶资金。若在其他部门享受过同类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相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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