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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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2023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扎实做好稳就业各项工作,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与线上线下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着力打造“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搭建平台,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推进稳就业工作。

  二、活动安排

  (一)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1-3月,以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困难人员以及用工企业为服务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疾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开展,在元旦春节期间集中为服务对象开展引导有序外出就业、就近就业创业、兜底安置等就业帮扶。

  (二)职引未来——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3-5月和9-11月,以应届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有关高校联合开展,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三)民营企业招聘月。4月,以民营企业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教育、退役军人、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开展,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支持重点群体就业。

  (四)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5-8月,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和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开展,搭建全国统一、多方联动的网络招聘平台,以优质高效服务助推稳就业保就业。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7-12月,以202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针对未就业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求职需求,开展政策落实、权益保护、困难帮扶系列服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促进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六)金秋招聘月。10-11月,以招聘需求较大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用人单位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民政、退役军人、工会、工商联开展,帮助企业解决招工稳岗难题,促进人力资源供需对接。

  (七)职引未来——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以2024届高校毕业生、往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未就业人员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组织发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市场化就业服务。

  (八)职引未来——中央企业面向西藏青海新疆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2023年9月-2024年6月,以西藏、青海、新疆和四川、云南、甘肃涉藏州县等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4届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和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抓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联合其他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强化经费保障,向社会公开活动安排,组织开展好各类各项活动。有条件地区就业援助月和春风行动可分开执行。

  (二)拓宽活动渠道。各地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丰富活动内容,充分利用官网、微信、网络直播等手段提供线上就业服务,结合疫情防控要求有序组织线下活动,同步提供政策宣传解读、岗位归集发布、人岗精准对接、职业指导和权益维护等多样化就业服务。各地在做好全国性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本地化专项服务活动。

  (三)做好安全保障。各地要加大信息审核力度,确保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真实有效,严格防止求职人员信息泄露。落实安全责任,制定线下招聘活动现场安全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各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专项活动线上线下开展形式,确保活动顺利举行。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重点打造“职引未来”青年就业服务品牌,丰富内容和形式。各项活动提前做好活动预告,活动期间及时跟踪报道,运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我部将通过部官网、官微、中国劳动保障报等媒介,宣传各地创新举措和亮点做法,扩大活动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

  附件:2023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安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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