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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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规范见习基地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习界定

  见习是指为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

  二、见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见习:

  (一)年龄在16至35周岁的本市户籍未就业人员;

  (二)参加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

  (三)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毕业生。

  三、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1-12个月。毕业学年学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前完成见习。

  四、见习基地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合法登记注册;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并能提供一定规模就业见习岗位且岗位具有技术含量和通用性;申请成为创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能够提供一定规模创业见习岗位,包括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

  4.见习岗位说明明晰、带教计划完备并配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带教人员。就业见习基地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可带教的见习学员数不超过5人,创业见习基地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可带教的见习学员数不超过2人;

  5.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间接提供岗位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市级以上园区或区级示范性园区、大型集团公司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后,可向行业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园区所属企业、所属控股子公司、所属协议客户单位等(以下简称“外派单位”)外派见习学员。接收外派学员的单位应直接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带教服务,且应符合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条件。重点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孵化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及经本市院校创业指导站推荐且与院校学科专业相关的企业成为创业见习基地。

  (二)审核认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对审核认定为试运作基地的用人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正式发文确认,根据岗位说明、带教计划、技术含量等确定见习岗位期限,并将见习基地及见习岗位信息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试运作基地应在运作前与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试运作协议,试运作期限为12个月。试运作基地同等享受本市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政策规定。

  (三)期满转正

  试运作基地应于试运作期满前3个月向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转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转正申请的1个月内,应根据“带教计划规范实施、见习岗位运作率达80%、见习学员满意度达80%、无安全事故以及运作管理规范且无违规事项”的要求进行审核,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试运作基地进行评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拟同意转正的试运作见习基地,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对于不同意转正的,应在其试运作期满后撤销资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团队对试运作基地的运作情况进行联合会审,并在2个月内反馈会审意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反馈的会审意见后,对拟同意转正的试运作见习基地,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定为正式就业或创业见习基地,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见习基地在正式运作前,应与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正式运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四)变更管理

  见习基地(含外派单位)有新增、变更见习岗位等需求的,应向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因生产或经营地变更而导致学员见习环境等发生变化的,见习基地应向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两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五)整改处理

  对日常跟踪管理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停止招录见习学员,并在做出整改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被学员投诉经常超时加班的;

  2.劳动环境恶劣、劳动强度过大的;

  3.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的其他情形。

  对于限期整改不力的见习基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做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经费或取消见习基地的决定;对于有虚报冒领或骗取补贴经费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约问题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六)注销撤销

  见习基地主动申请退出的,在完成见习学员带教工作后,应向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注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直接撤销,并在做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见习运作的;

  2.超过1年没有招录见习学员的;

  3.市级评估不合格的;

  4.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其他情形。

  五、运作实施

  (一)岗位发布

  见习基地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二)学员招录

  见习基地可通过自主面试等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筛选,并决定是否录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创业)指导人员应根据基地见习岗位类型、规模等情况为有见习意向的未就业青年推荐与其自身条件相匹配的见习岗位。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见习对象,见习基地原则上均应予以录用。

  (三)学员注册

  见习学员在见习前,应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见习带教内容等。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协议向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学员注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

  (四)上岗培训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见习学员正式上岗前,开展见习政策、劳动权益保障知识宣讲,帮助其了解见习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拒绝参加培训的学员,可取消其见习资格。

  (五)学员见习

  见习学员应按规定参加见习,并在指定渠道进行考勤。见习基地应按照见习协议及带教计划,组织学员参加见习,落实见习管理制度,核实考勤情况,记录工作台账,做好见习学员管理工作。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学员见习情况,客观评价见习效果,出具见习结业意见,并办理结业手续。对正常结业的见习学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发放见习结业凭证;见习学员因故未完成见习的,见习基地应及时办理中退手续。

  (六)补贴管理

  见习基地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根据见习学员的实际出勤等情况,向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生活费和带教费补贴申请;在每年下半年向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一次性带教费补贴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见习基地生活费和带教费补贴申请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收到见习基地一次性带教费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生活费和带教费(一次性带教费)补贴在3个月内发放至见习学员和见习基地的指定账户。

 六、见习补贴

  (一)补贴项目及标准

  1.见习学员生活费。每名学员每月的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原则上每名见习学员每自然月见习出勤不少于12个工作日。实行综合工时的见习基地可按综合工时制计算见习出勤工作日,出勤天数不得跨自然月累计计算。补贴通过指定银行发放到见习学员本人账户。

  2.见习带教费。每带教1名学员每月的见习带教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发放至提供带教服务的见习基地或外派单位银行账户,用于见习带教人员的带教费用,以及见习基地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见习带教过程中开展各类活动的费用、采购见习学员使用的设施设备及耗材费用等)。

  3.见习一次性带教费。直接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就业见习基地及外派单位,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见习学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可按实际留用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见习学员在见习结束后1年内实现创业并带动1人以上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基地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补贴使用范围与见习带教费补贴一致。

  4.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综合保险,用于保障见习学员参加见习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的第三方损失。保险费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

  (二)补贴列支渠道

  2021年12月31日前,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2022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应支付的生活费补贴、见习带教费补贴(包括一次性带教费补贴)以及综合保险费补贴从本市市级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人员参加见习应支付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跟踪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见习基地的日常运作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检查岗位带教计划执行情况,规范见习补贴审核与发放,做好学员见习退出及出险理赔等工作,分析辖区内见习基地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对正在参加见习活动的青年,要主动跟踪其工作学习情况,了解见习成效;对就业见习后被留用的学员,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对参加创业见习的学员,要加强见习后的创业指导帮扶和政策宣传,为其创业提供必要支持;对见习后未能实现就业或创业的学员,要加强针对性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八、考核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期对见习基地从见习规模、见习质量、见习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见习基地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分为A、B、C及不合格四个等级。原则上,A级基地不超过5%,B级基地不超过10%,其中A级基地可评为“上海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或“上海市创业见习示范基地”。具体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九、其他

  (一)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计划意愿较强的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参加见习计划的申请。参加见习计划的学校应将毕业学年学生的见习工作纳入到学校教学的整体规划中,不得将见习作为教学计划内的实习内容。相关学校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其所属毕业学年学生的基本信息,与有意愿参加见习的学生及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建立学生见习动态跟踪机制,做好跟踪服务和指导。对于参加见习期满、符合规定的学生,可给予一定学分。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见习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督查和评估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工作人员配备做好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并加强补贴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三)见习对象不得同时参加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且在同一见习基地仅能参加一次见习。见习对象参加见习期间不列入失业统计范围,与见习基地或见习岗位所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四)见习带教人员应为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见习基地或外派单位员工(包括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内部调配等)。

  (五)申请成为创业见习基地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及间接提供见习岗位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做好见习学员的统一管理和带教指导工作。

  (六)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相关协议、表式、见习结业证明模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七)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止。《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同时废止。已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审核通过的见习基地、见习学员、参加见习计划的学校可自然延续成为本通知规定的见习基地、见习学员和参加见习计划的学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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