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关于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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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关于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办法

  为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规〔2023〕1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浦东新区企业录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困难就业稳岗补贴:

  (一)35周岁及以上,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不满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浦东新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二、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不满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浦东新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灵活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

  三、浦东新区企业录用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一定期限,给予企业年度一次性就业补贴:

  (一)录用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补贴每人1000元。

  (二)录用浦东新区户籍当年度应届毕业生,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3个月,补贴每人1500元。

  (三)录用浦东新区户籍当年度退役军人,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3个月,补贴每人1500元。

  四、鼓励企业保持用工规模并增加。浦东新区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较上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元给予企业年度一次性社保补贴,限每年申请一次。

  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浦东新区同一企业推荐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10人及以上,企业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3个月,按照每人400元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一次性推荐补贴。

  六、其他

  (一)除困难就业稳岗补贴外,同一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本办法其他补贴的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浦东新区企业”是指税收征管关系在浦东新区的企业。

  (三)对同一名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困难就业稳岗补贴、灵活就业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对同一名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困难就业稳岗补贴和区级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五)对同一名浦东新区户籍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与市级灵活就业人员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六)一次性就业补贴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应同一名被录用人员每年度最多享受一次补贴。

  (七)劳务派遣公司不享受困难就业稳岗补贴、录用浦东新区户籍人员的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社保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推荐员工的,不享受一次性推荐补贴。

  (八)当年度内的补贴应于下年度6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七、本办法自2023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享受原区级就业援助政策补贴期限未满的人员且原单位未退出的,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2027年12月31日),其余人员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以初次核定其补贴时年龄为准。浦东新区原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的大病人员按原标准继续给予补贴。

  八、本办法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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