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的要求,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提高生育保险待遇,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在本市顺利落地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对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即2021年5月31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妇女,各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切实保障参保妇女生育保障权益。
二、2021年5月31日(含)之后生育或者流产的符合条件的参保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200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000元计发;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7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500元计发。
三、各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本市新生儿参保工作,以及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四、各区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采取管用高效措施办法,确保三孩生育政策生育保障待遇落实到位,主动做好正向宣传,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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