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黄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黄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黄浦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黄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8〕39号)和《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托幼〔2019〕12号)精神,引导和支持民办托幼机构提供普惠性的学前教育资源,建立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多元包容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享受普及普惠学前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幼儿园发展和管理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科学方向发展。
2.坚持科学规划。按照国家、市、区三级对学前教育“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发展目标,结合本区学前教育实际,总体规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
3.坚持统一标准。科学制定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和认定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与落实,确保认定评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结果可靠。
4.坚持公开透明。公开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不断满足家长对幼儿享受普及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认定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定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合法办园资质、面向大众、办学规范、收费合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托儿所。
(二)基本条件
1.符合资质
幼儿园办园条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且相关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2.面向大众
幼儿园根据区教育局要求开展招生工作,不选择幼儿,不对幼儿和家长进行测试或变相测试。在公办幼儿园资源相对紧张的区域和时段,积极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3.办园规范
三年内幼儿园年度检查合格,财务管理规范,无违规收费和抽逃挪用资金等行为,招生规范,保教质量较好,无 “小学化”倾向,无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社会认可度高。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配备,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不拖欠教职工工资收入。
4.收费合理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参照 上海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确定 。幼儿园严格按收费备案收费,且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三)认定程序
1.园所申请
符合基本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认定申请(详见附件 1《黄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黄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2.评审认定
区教育局对提出申请的幼儿园开展综合评审,根据幼儿园综合办园情况给予认定。认定工作定期开展,认定后有效期为一年。
3.公示公告
区教育局向社会公示拟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黄浦区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并每年对外公开名单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4.上报备案
区教育局将当年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于每年 8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5.补充说明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有效期内,逢举办者、园址、名称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幼儿园须向区教育局提出信息变更说明,经复核审核通过,重新签订《黄浦区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履行相关权利与义务,并向社会公示公告变更信息。
(四)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截至有效期止未再提出认定申请的,则该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发生违规办学或安全事件,或者违反申请认定时的相关承诺,则该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则该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四、扶持政策
为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根据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认定的办园规范、质量保证、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民办园给予扶持:
(一)公用经费补贴
根据符合规范招生政策的在园幼儿人数,按照每生每年 2000元的标准给予公用经费补贴,并参考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公用经费补贴主要用于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每生每天1元的标准给予午餐补贴、保安经费补贴等,不得用于回报举办者、赞助投资、支付捐款和罚款等其他用途。
(二)专项补贴
根据符合规范招生政策的在园幼儿人数,为幼儿购买校方责任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取得其他专项 补贴 后,应合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并将资金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租金减免
对租赁区教育局场地办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教育局可适当减免其房屋租赁费用。
(四)队伍建设
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提供各类免费培训和教研指导,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在民办幼儿园各类评选、课题申报、项目申请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金制度,对建立年金制度的幼儿园在专项 补贴 中给予师资队伍建设专项支持。
五、监督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年检、督导和专项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满一年时,应提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自评报告,总结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园所的办园情况。
区教育局加强监管,对出现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招生及其他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下降、违规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抽逃挪用相关资金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幼儿园,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黄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扶持和管理等工作,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黄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2.黄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3.黄浦区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
附件 1
黄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申 请 时 间 :
幼儿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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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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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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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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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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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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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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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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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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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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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园幼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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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标准(元/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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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数(名)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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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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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任 教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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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健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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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 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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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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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年检结果 |
年: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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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申请材料(另 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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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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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意见:
认定 有效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教育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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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黄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1.《黄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2.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提供原件)。
3.幼儿园相关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 非企业登记证、 食品经营 许可证 、税务 登记证、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审验原件,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
4. 教职工名册 ( 盖 公章) 、 劳动合同及 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5. 在园幼儿名册(盖公章)、幼儿园收费、退费管理制度、家委会会议纪要、当年度收费备案表、每学期退费结算清单(有家长签字)、随机十名幼儿保育教育费收费的税务发票(一生一票)以及相关账务凭证、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明细账簿。
6.园所 章程 和 招生简章 的 公开 渠道 ( 附 网页 链接 和截屏、公示照片等) 。
7. 承诺书 : 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有资料、证件均真实、有效。
附件 3
黄浦区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
甲方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乙方 : 幼儿园(托儿所)
根据《黄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经审核,甲方认为 幼儿园(托儿所)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条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认定 幼儿园(托儿所)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签署服务协议。
一、幼儿园(托儿所)基本情况
幼儿园(托儿所)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地面积 平方米。幼儿园的房屋产权属于 自有 /租赁,如为租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幼儿园现有 班, 名在园幼儿。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 上海市及黄浦区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相关文件,甲方向乙方发放 生均补贴、专项补贴等 。
(二)甲方以公、民办幼儿园结对为依托,提升乙方综合业务水平。由结对公办园定期对乙方提供培训与指导,进一步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务管理、教育教学、教师素养等方面的提升。
(三)甲方保证乙方教职工在师资培训、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甲方对乙方招生和其他办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督导评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幼儿园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向家长收取的保教费不得超过黄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收费标准。
(二)乙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选聘园(所)长、保教人员、后勤人员等,享有幼儿园内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自主权,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乙方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及黄浦区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保教结合、游戏为主的原则,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四)乙方严格按照国家、上海市及黄浦区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幼儿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教育、审计等部门对幼儿园的财务、资产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五)乙方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幼儿园。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取消乙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并解除合同,取消或追回当年的扶持经费:
( 1)未按区相关部门要求期限整改、违规办园的;
( 2)未按收费备案收取费用的;
( 3)未按招生政策开展招生工作的;
( 4)小学化倾向严重,保教质量下降的;
( 5)套取、挪用财政专项经费的;
( 6)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 7)出现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的;
( 8)年检、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 1)甲方未向乙方按规发放相关扶持经费的;
( 2) 甲方未保证乙方教职工在师资培训、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的;
( 3)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五、特别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乙方收费不得高于黄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本合同一式 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合同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