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康桥镇市民综合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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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康桥镇市民综合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康府规〔2024〕1号

各居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康桥镇市民综合帮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康桥镇市民综合帮扶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康桥镇市民综合帮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康桥镇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充分发挥市民综合帮扶在社会救助帮困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根据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浦民规〔2022〕1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社区运作、综合帮扶”的原则,对市、区两级救助政策未覆盖的贫困边缘群体以及享受救助政策后仍有较大困难的群众,加强政府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有效整合帮扶资源,多种形式缓解困难群众急、难、愁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帮扶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对象:

  (一)康桥户籍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包含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二)康桥户籍困难群众(政策性救助对象除外),具体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家庭成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认定,且家庭人均月收入是低保认定标准2倍、家庭财产是低收入认定标准2倍以内的对象;

  (三)因患病或因灾等造成临时性、突发性困境,在享受政府政策性救助以及其他社会互助帮困措施后仍有较大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康桥户籍其他困难家庭对象;

  (四)贫困边缘类困难对象以及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实施的帮扶对象。

  三、新区帮扶内容及标准

  (一)个案帮扶。针对辖区内不具有共性、暂时无法以政府制度性保障政策解决的个别困难情况,按照“特殊困难、个案处理”的办法,为对象提供综合性、应急性、临时性的帮扶服务。

  1. 因病困难帮扶

  (1)门急诊困难帮扶

  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包含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门(急)诊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性医疗救助、保险理赔或其他各类帮困措施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对超过1000 元的部分按比例分级给予一定的帮扶,其中:低保家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帮扶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50%。低收入困难家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帮扶6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5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40%。每人帮扶总额当年度不超过5000元。

  (2)住院困难帮扶

  对城乡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成员,含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以及康桥户籍困难群众,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用(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性医疗救助、保险理赔或其他各类帮困措施后,其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按比例分级给予一定的帮扶。其中:低保家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帮扶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50%。低收入困难家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帮扶6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5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40%。上述对象全年个人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5万元。康桥户籍困难群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帮扶5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30%。每人帮扶总额当年度不超过1万元。

  (3)脏器移植帮扶

  对低保、低收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医院实施造血干细胞移植、肾移植、肝移植等脏器移植治疗手术且手术成功的,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性医疗救助、保险理赔或其他各类帮困措施后,对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仍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当年度给予一定的帮扶。其中,低保家庭成员帮扶不超过3万元;低收入家庭成员帮扶不超过2万元;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不超过1万元。

  以上因病困难帮扶项目(1)、(2)、(3),同一事由同一对象一年内仅帮扶一次,且发票开具时间为当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8万元/年。

  2. 教育困难帮扶

  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家庭由残疾人权益保障部门予以支持帮扶),包含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公办学校),就读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按照第一学年6000元、后续3000元/学年的标准给予教育帮扶。

  3. 其他突发困难帮扶

  对因遭遇火灾等原因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意外伤害等原因发生住院医疗费用,且无责任方赔偿或责任方无力赔偿,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经临时救助、社区综合保险理赔及各类保险赔付后仍有困难的,按照“大困难大补、小困难小补”的原则,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困难帮扶,每例全年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项目帮扶。针对辖区内具有较强时间性和规律性的生活困难对象,运用社会参与机制,开展阶段性、辅助性的帮扶服务。

  1. 节日帮扶

  结合新区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活动,开展下列帮扶项目:(1)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含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用(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性医疗救助、保险理赔或其他各类帮困措施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给予一定的帮扶,其中: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余额按低保家庭90%、低收入困难家庭70%、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50%的比例予以帮扶,最高帮扶金额不超过8万元;(2)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按其困难程度分别给予每户500元、1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帮扶;(3)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实物帮扶;(4)对部分特困家庭给予一次性节日助困(具体标准以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文件为准);(5)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包含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子女实施春节一次性帮扶,即扬帆工程:对6周岁及以下的幼儿,按照300元/年的标准给予帮扶;7-12周岁的儿童,按照500元/年的标准给予帮扶;13-15周岁的少年,按照800元/年的标准给予帮扶;16-18周岁的青少年,按照1000元/年的标准给予帮扶。

  2. 分类帮扶

  统筹社会资源,搭建供需平台,设计帮扶项目,开展分类帮扶工作。

  (1)家庭学习环境微改造

  根据新区低保家庭现状和实际需求,按照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一个家庭只改造一次),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环境进行微改造,每年不超过5个名额。资金从社区慈善基金中全额列支。

  (2)双向认领项目

  发挥区域化党建平台作用,强化党建引领,积极探索双向认领工作机制,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有效整合多方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

  3. 配合上海市帮困互助基会开展相关项目

  四、康桥镇帮扶内容及标准

  1. 教育帮扶

  对康桥户籍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小学生、初中生,每学年给予600元的一次性帮扶;高中生、三校生,每学年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帮扶。

  2. 贫困边缘一类困难对象帮扶

  贫困边缘一类困难对象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2倍且本镇征地镇保退休的康桥户籍人员。

  对贫困边缘一类困难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用(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性医疗救助、保险理赔和其他各类帮困措施后,其个人现金支付医疗费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按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两部分给予一定的帮扶,全年起付线为5000元。实际个人自付超过起付线的,其个人自付部分扣除起付线后按50%的比例帮扶,全年累计最高5万元,实际个人自费部分按20%的比例帮扶,全年累计最高2万元。实际个人自付未达到起付线的,将其个人自付与个人自费的总额扣除起付线后按20%的比例帮扶。实际个人自付和实际个人自费全年最高合计7万元。

  3. 贫困边缘二类困难对象帮扶

  贫困边缘二类困难对象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3倍的康桥户籍人员。

  对贫困边缘二类困难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用(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性医疗救助、保险理赔和其他各类帮困措施后,其个人现金支付医疗费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按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两部分给予一定的帮扶,全年起付线为5000元。实际个人自付超过起付线的,其个人自付部分扣除起付线后按30%的比例帮扶,全年累计最高3万元,实际个人自费部分按10%的比例帮扶,全年累计最高1万元。实际个人自付未达到起付线的,将其个人自付与个人自费的总额扣除起付线后按10%的比例帮扶。实际个人自付和实际个人自费全年最高合计4万元。

  4. 贫困边缘三类困难对象帮扶

  贫困边缘三类困难对象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年度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3倍的康桥户籍人员。

  对贫困边缘三类困难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用(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性医疗救助、保险理赔和其他各类帮困措施后,其个人现金支付医疗费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按个人现金支付给予一定的帮扶,全年起付线为10000元。实际个人现金支付扣除起付线后按10%的比例帮扶,全年累计最高1万元。

  5. 特定帮扶。针对需要特殊帮扶的特定对象,经镇有关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帮扶方案,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给予帮扶。

  五、申请审批程序

  以主动关心和自愿申请相结合为原则,由困难对象向所在居(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助学须提供学籍证明;申请助医须提供病史、出院小结、医疗费单据等证明材料;申请助困须提供突发性事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受灾影像资料。

  审批程序:经居(村)委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再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复核,报镇社区市民综合帮扶领导小组领导审批,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资金发放。

  六、资金来源及管理

  1. 资金来源。镇设立“市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资金的筹集采取市、区民政扶持、镇财政配套和镇慈善募集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年度预算。

  2. 资金管理。“市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管理,接受主管单位、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其他说明

  1.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帮扶政策,一律按市、区、镇的操作顺序分级享受;同一家庭在同一时段内,对同一帮扶类型的不同政策可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政策,不重复享受。

  2.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调整相关标准的,则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3.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2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4.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康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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