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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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浦府规〔202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支持“五个中心”核心承载区建设,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结合浦东新区“十四五”规划纲要,聚焦战略定位重点领域,着力强化“四大功能”,大力发展“五型经济”,充分发挥财政扶持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财政政策效应,不断提升财政扶持资金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为加快推动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坚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聚焦重点

  “十四五”财政扶持政策将按照“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要求,聚焦浦东新区“十四五”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产业规划重点,以打造三大世界级产业集群为目标,聚集“六大硬核产业”“六大服务经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稳定存量,做大增量,打造自主创新高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提升产业链水平,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金融、航运、贸易和专业服务业等,把握未来发展的新动能、新经济,全面推动浦东经济社会发展。

  (二)贡献匹配

  企业享受财政扶持原则上应与其对浦东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相匹配。坚持总量控制,建立与管理局(管委会)和镇经济总量增长相匹配的财政扶持激励机制,鼓励各管理局(管委会)和镇稳定收入,做大增量。不断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布局合理、功能清晰、绩效明显的财政扶持体系。

  (三)统筹管理

  坚持政策统筹,新区各相关主管部门统一政策规则,统一协调管理,统一调整优化,统筹平衡区域发展重点。各管理局(管委会)和镇政府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按照新区政策统一操作实施,确保政策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四)方式优化

  在扶持政策限额以内,以多种形式对新引进企业进行扶持。根据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等综合评价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对违法违规、特定情形的企业不予或者限制扶持。

  (五)加强监管

  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对财政扶持政策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使有限的资金真正发挥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切实加强对财政扶持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财政扶持政策应用场景建设,转变监管方式,持续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效能。

  三、扶持重点

  (一)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建设“六大硬核”产业集群,聚焦关键领域发展创新型产业,加快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实现浦东产业能级倍增。

  (二)加快总部经济建设。聚焦引进培育类型多样、功能齐全的总部企业,鼓励各类总部及国际功能机构在浦东集聚发展,推动浦东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助力浦东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

  (三)加快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核心承载区建设。重点聚焦能级高、功能强的各类金融业机构,支持金融要素市场集聚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集聚,更好服务和引领实体经济发展。支持浦东航运要素集聚和转型升级,扩大航运产业规模,增强航运创新业务,促进浦东现代航运产业发展。支持大宗商品市场发展,提升重点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促进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发展,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

  (四)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支持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咨询设计服务等相关新兴领域专业服务业在浦东新区集聚发展和功能拓展,优化完善浦东服务功能。

  (五)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能级的创新功能性平台集聚,建设高品质的创新创业载体,提升各类研发平台的服务能力,培育高成长科创型小微企业,促进创新人才的集聚。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本。着力构建更加完善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做优做强浦东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四、管理要求

  (一)强化责任主体职责

  新区各相关主管部门是财政扶持政策制定和统筹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管理局(管委会)和镇政府是财政扶持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是资金拨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分工合作,加强沟通协作。新区各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局(管委会)和镇要进一步明确操作规则,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定期总结,提高政策执行效应。

  (二)完善动态监测体系

  进一步优化完善财政扶持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强化系统的监测、动态展示和集成功能,全方位、多视角、多维度动态收集与财政扶持管理需求相关的数据。依托财政扶持和财税大数据资源,通过数理分析和应用场景建设,推动财政扶持工作从“以流程为主线”向“以数据为核心”转变,进一步提升科学化监管水平。

  (三)加强扶持过程监管

  新区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夯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应,并及时调整完善。各政策执行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扶持对象标准、资金管理拨付等方面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规范精准实施。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2年1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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