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奉贤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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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2023年上海市奉贤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卫生健康单位:

  为做好2023年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上海市卫健委《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食品〔2023〕8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奉贤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3年上海市奉贤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2023年8月9日

2023年上海市奉贤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3年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食品〔2023〕6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收集本区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主动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分析本区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控制能力。

  二、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制定辖区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负责辖区风险监测任务的组织管理与总体协调,落实经费、人员和设备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定期督导与考核,对拒不履行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义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予以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根据辖区风险监测情况,组织开展风险分析与研判,按要求做好信息交流、报告与通报工作。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辖区风险监测任务的具体实施,承担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和区域性项目检测任务;按时规范报送辖区监测结果及数据,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展辖区风险分析与研判,按要求做好信息交流与报告工作。

  (三)相关医疗机构

  负责按本方案要求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生物样本的采集与检测工作,按时规范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信息与样本,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监测原则

  (一)统筹兼顾与优先选择相结合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监测内容既要覆盖2023年国家和上海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的任务,兼顾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资源分布和实际情况。遵循优先选择原则,确定风险监测的重点种类和检验项目,确保风险监测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二)属地管理与明确职责相结合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落实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组织实施和督导管理。监测技术机构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本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明确职责,规范落实采(送)样、留样、信息收集、检测以及数据录入、审核、上报等风险监测工作。

  (三)风险监测与风险预警相结合

  坚持风险监测能客观反映本区食品安全及食源性疾病整体水平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提出风险预警建议。

  四、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监测和报告。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监测、报告和分析。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对符合病例定义的腹泻病例开展主动监测和调查。

  4.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志贺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弯曲菌和毒力基因阳性的副溶血性弧菌等分离株开展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分子分型。

  5.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弯曲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弯曲菌分离株开展耐药性监测。

  6.专项监测。包括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和食源性疾病人群调查等。

  2023年奉贤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1.常规监测。监测对象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监测项目包括生物毒素、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等

  2.专项监测。监测对象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监测项目包括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等。

  3.应急监测。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及本区相关方案和要求执行。

  2023年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具体要求见附件2和附件3。

  (三)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对蔬菜、粮食、奶粉、蘑菇共4种食品中的210Po、210Pb、238U、226Ra、228Ra、40K、137Cs进行监测。

  2023年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具体要求见附件4。

  五、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

  监测点:即在辖区内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以及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2023年本区监测点覆盖本区20个社区。

  (二)监测技术机构

  监测技术机构:即承担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各类监测技术机构。包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方案要求,按时规范完成采(送)样、留样、检测、数据上报、审核和汇总分析等风险监测工作。对于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经核实后应当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检验方法、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通过质控考核、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2.相关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医疗机构覆盖本区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为奉贤区中心医院和奉贤区四团镇平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主动监测,按时规范报送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体征、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生物样本以及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等监测内容,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

  (三)监测方法

  按照《2023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2023年国家食品中放射性污染风险监测手册》《202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2023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中的方法进行监测。

  六、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按时规范上报和通报。如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按程序及时报告。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相关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例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并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待测生物样本或待复核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或重要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规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以及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汇总、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有共同饮食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重要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后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应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告。

  (二)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重要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上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监测样品信息和检测数据上报至“全国化学污染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和“全国食品微生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

  七、质量管理与控制

  监测技术机构应按照风险监测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接受市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对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开展定期督导与检查,保证监测工作规范运行。

  附件:1. 2023年奉贤区食源性疾病监测要求

  2. 2023年奉贤区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监测计划分配表

  3. 2023年奉贤区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分配表

  4. 2023年奉贤区当地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任务分配表

附件1

2023年奉贤区食源性疾病监测要求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一)目的

  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主体

  本区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三)监测内容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医疗机构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初步诊断等。

  (四)监测结果报告

  1.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例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监测信息。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完成上报工作,上报信息的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一)目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通过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确认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三)监测内容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引发事件的原因、发病人群的基本情况、临床表现、临床诊断及可疑食物及样品检测结果等。

  (四)监测结果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定期对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汇总分析,按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分析报告。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目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十五条,为食源性疾病诊断提供病原学确证,通过对食源性病原体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了解本区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

  (二)病例定义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感染病例。

  腹泻是指每日排便3次或3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如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等。

  (三)哨点医院

  奉贤区中心医院和奉贤区四团镇平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

  (四)监测内容及要求

  1.病例监测。由哨点医院对符合病例定义的腹泻病例开展信息收集和生物样本采集,并对生物样本完成副溶血性弧菌、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弯曲菌和诺如病毒的检测工作。收集的信息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等。对于无条件开展生物样本检测的哨点医院,可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完成生物样本检测工作。

  2.腹泻病例统计调查。哨点医院每月开展一次医院统计调查,对上个月腹泻病人的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进行统计。

  3.实验室确诊病例调查核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实验室确诊病例进行调查核实:

  (1)疑似聚集性病例;

  (2)怀疑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

  (五)监测结果报告

  1.哨点医院应当在完成病例调查和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监测信息,在每月的第一周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将上个月的“腹泻病例统计调查”结果上报。并及时将采集的生物样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报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无条件开展生物样本检测的哨点医院开展检测工作,完成检测后2个工作日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标本检测数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对哨点医院报送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复核;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阳性标本检测数据,发现有共同饮食史的聚集性病例或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4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定期对辖区内上报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按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分析报告。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验室确诊病例的个案调查,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四、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

  (一)目的

  通过对病人和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脉冲场凝胶电泳和全基因组测序分析,为聚集性病例识别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主体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1.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的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弯曲菌和毒力基因阳性的副溶血性弧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弯曲菌和毒力基因阳性的副溶血性弧菌分离株开展脉冲场凝胶电泳分析,并将分析图谱信息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

  2.检测方法: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方法具体见《2023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2023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

  (四)聚集性病例的识别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周对辖区内食源性致病菌分子分型结果进行汇总及聚类分析,发现分离菌株PFGE图谱完全一致,或cgMLST等位基因位点差异个数小于10,并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五)监测结果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食源性致病菌的分子分型后,应及时将菌株信息、分子分型图谱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溯源网络(TraNet)”系统上报。原则上从接收菌株至结果上报不超过两周。2023年度监测数据在需在2024年1月8日前完成上报。

  五、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

  (一)目的

  通过对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开展耐药性监测,掌握本区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耐药水平和耐药趋势,为耐药性风险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二)监测对象

  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弯曲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弯曲菌分离株。

  (三)监测方法及要求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食源性致病菌药敏试验和信息上报工作,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指导下完成信息审核和上报工作。

  沙门氏菌必做项目:氨苄西林、氨苄西林-舒巴坦、头孢唑啉、头孢噻肟、头孢西丁、头孢他啶、亚胺培南、庆大霉素、多粘菌素E、阿奇霉素、四环素、萘啶酸、环丙沙星、氯霉素、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

  副溶血性弧菌必做项目:氨苄西林、氨苄西林-舒巴坦、头孢唑啉、头孢噻肟、头孢西丁、头孢他啶、亚胺培南、庆大霉素、四环素、环丙沙星、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和志贺氏菌必做项目:氨苄西林、氨苄西林-舒巴坦、头孢唑啉、头孢噻肟、头孢西丁、头孢他啶、亚胺培南、庆大霉素、多粘菌素E、阿奇霉素、四环素、环丙沙星、氯霉素、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

  弯曲菌必做项目:四环素、环丙沙星、红霉素;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必做项目:青霉素、氨苄西林、头孢西丁、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

  2.食源性致病菌药敏试验采用微量肉汤稀释法,具体见《2023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2023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

  (四)监测结果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食源性致病菌药敏试验,应及时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溯源网络(TraNet)”系统上报。原则上应在完成检测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数据录入监测系统。2024年1月8日前报送2023年度所有分离株的药敏信息。

  六、专项监测

  (一)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调查

  根据监测要求,全区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医疗机构(重点关注妇产科医院和儿科医院等监测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确诊病例的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获取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确诊病例信息后,深入开展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调查,具体要求见《2023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

  (二)食源性疾病人群调查

  根据监测要求,对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中食源性致病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病例开展入户问卷调查,具体要求见《2023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

附件2

2023年奉贤区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监测计划分配表

序号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监测项目

采样环节[1]

采样总量

监测月份

采样要求

截止上报时间

监测性质

A

B

C1

C2

C3

D

E

1

谷物及其制品

薏米

16种真菌毒素[2]

   

   

19件

5、7

采集市售商品,包括商店、农贸市场,以及网店。
除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其它12种。

11月20日

国家常规

2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儿配方奶粉(乳基)

农药非靶向筛选[3]

   

 

   

16件

4

采集市售婴儿配方奶粉,每省16份,覆盖国产和进口样品,比例3:5。
采集16件。

4月30日完成采样和寄送工作

国家常规

3

饮料类

植物蛋白饮料

黄曲霉毒素(B1、B2、G1、G2)

   

   

36件

(18件/月)

3、4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采集主成分为坚果的植物蛋白饮料。

5月20日

国家常规

4

谷物及其制品

以玉米或玉米粉、玉米糁(渣)为原料的膨化食品

黄曲霉毒素(B1、B2、G1、G2)、伏马菌素、玉米赤霉烯酮

   

 

   

36
(18件/月)

4、5

主要采集监测点商店的产品,并适当从网店采样。松江采样,一式三份,送奉贤检测伏马菌素、玉米赤霉烯酮,松江检测黄曲霉毒素。

6月20日

国家专项

  [1]采样环节中A为种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以下相同。

  [2]16种真菌毒素包括: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黄曲霉毒素B1、B2、G1、G2、伏马菌素B1、B2、B3、赭曲霉毒素A。

  [3]农药非靶向筛选:监测地区负责采集样品,依照培训后下发采样SOP规定,统一寄送上海CDC检测。

附件3

2023年奉贤区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分配表

序号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监测项目

采样数量

监测件数

监测次数

监测时间

采样环节

采样要求

监测性质

截止上报时间

A

B

C1

C2

C3

D

E

1

肉与肉制品

生禽肉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沙门氏菌、弯曲菌(定性和定量)、致泻大肠埃希氏菌、产气荚膜梭菌(定量)

80

10

10

2-11

   

 

1.采样数量约为C1:C2:C3:D=2:2:1:1。
2.以鸡肉为主,采样比例不低于80%;兼顾其他禽类产品。
3.包括鲜、冷却和冻生禽肉,(鲜+冷鲜):冻=2:1;注意:样品名称标注样品状态(鲜/冷却/冻等);采样和数据填报时区分鲜和冷鲜禽肉。
1)鲜禽肉采样后置于常温。
2)冷鲜禽肉和冻禽肉采样后置于4-7℃条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开展检测。
3)空肠弯曲菌耐低温,但不耐冻,因此应避免直接接触冰块。
4.样品备注“常规2-生禽肉”。
5.样品记录:
1)记录具体采样时间和送达实验室时间,记录样品运输环境、温度(需要拍照记录运输状态)。
2)散装和预包装样品均需要拍照。

省级常规

12月20日

序号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监测项目

采样数量

监测件数

监测次数

监测时间

采样环节

采样要求

监测性质

截止上报时间

A

B

C1

C2

C3

D

E

   

熟肉制品(畜肉)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产气荚膜梭菌(定量)

60

15

4

3、6、9、11

   

 

1.采集流通环节(包括超市、零售店、农贸市场、网购、批发市场等)和餐饮环节(包括饭店/酒店、集体食堂、快餐店、小吃店、街头摊点等),超市不高于30%,采样数量约为C1:C2:C3:D=1:1:1:1。
2.采样以散装为主,兼顾预包装。
3.采样以畜肉为基料的熟肉制品,不包括实行商业无菌标准的熟肉制品。
4.品牌以本地为主,尽量覆盖市售所有品牌;城市和农村样品量比例约为1:1。
5.样品采集后在原有储存温度下运输,样品应尽快送达实验室开展检测。

国家常规

12月20日

   

干制肉皮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30

10

3

4、7、11

   

   

食用干制肉皮:以猪肉皮为主料,食用油、食用盐为辅料,经拣选、清洗、修整、去油脂、烘干或晾干、油焖或盐焖、油炸或盐炒等加工工艺制成的膨化干制肉皮产品。
1.采样覆盖油炸肉皮和盐炒肉皮
2.超市:农贸市场:网购=1:2:2
3.以散装为主,兼顾预包装
4.样品备注“常规2-干制肉皮”

省级常规

12月20日

序号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监测项目

采样数量

监测件数

监测次数

监测时间

采样环节

采样要求

监测性质

截止上报时间

A

B

C1

C2

C3

D

E

2

水产及其制品

动物性海产品

创伤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副溶血性弧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霍乱弧菌

40

10

4

3、5、8、11

   

 

1.采集本地的动物性淡水产品,包括活、鲜、冰鲜、冷冻水产品等;关注淡水螺/海水螺、贝类,其采样比例不低于总样品量的10%,每季度开展一次。
2.涵盖流通环节(包括超市、零售店、网购等)和餐饮环节(包括饭店/酒店、集体食堂、快餐店、小吃店、街头摊点等),采样数量约为C1:C2:C3:D=1:2:1:1。
3.采集散装或预包装产品。
4.覆盖城市和农村,包括城乡结合部。
5.样品采集后在原有储存温度下运输,样品应尽快送达实验室检测,以避免弧菌的损伤/死亡。
6.样品名称标注样品状态(活/鲜/冰鲜/冷冻等)。

国家常规

12月20日

序号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监测项目

采样数量

监测件数

监测次数

监测时间

采样环节

采样要求

监测性质

截止上报时间

A

B

C1

C2

C3

D

E

3

餐饮食品

学生午餐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单增李斯特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

24

6

4

3、5、9、11

         

 

1.幼儿园和大、中、小学校供应的午餐,包括自制和集中配送食品。大学食堂采样量不超过总样品量的1/6;
2.散装为主,兼顾预包装产品。
3.有农村的区,城市和农村的样品量比例约为1:1。
4.关注微生物污染风险较高的凉拌/夹心类米面制品、凉拌菜等,采集供餐状态样品(不包括刚经过高温处理的食品)。
5.如果饭菜混合或多菜混合,作为一份样品采集,食品类别为“盒饭_饭菜混合/多菜混合”;如果每样菜品和饭都是独立包装,分开放置,可作为多份样品采集,按照具体类别上报米面制品、中式凉拌菜、沙拉、热菜等。
6.每一食堂的样品量不得超过2份,每学校合计不超过4份。同一具体采样地点不得重复采样。
7.散装样品进行多点取样(四角与中间)。
8.样品备注“专项1-学生午餐”

省级专项

12月20日

序号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监测项目

采样数量

监测件数

监测次数

监测时间

采样环节

采样要求

监测性质

截止上报时间

A

B

C1

C2

C3

D

E

4

水产及其制品

生食水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监测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增李斯特菌(定性及定量)

80

40

2

4-9

 

         

包括生食水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原辅料、成品、终产品、环境(人员、仪器设备、用具、包装、工具)等,样品备注“专项2-生食水产品生产加工”

省级专项

12月20日

注:

  1.每个食品品种在同一采样地点最多采集2份样品,对于销售量大的采样点(超市,农贸市场不同摊位)可适当增加(不超过5份)。所有类别在同一采样点样品数量不超过5份,大型超市、农贸市场场所采集样品数量不超过30份。原则上采样点应覆盖辖区内全部街道/乡/镇。

  2.同一具体采样地点的同一种样品不得重复采样。

  3.除个别大型水产品只能切割局部作为样品外,一般随机采集完整的个体,待检验时再按要求取一定部位检样。个体较小的散装样品:以销售点的四角与中间作为取样点,随机选取单独个体进行取样。

  4.预包装样品随机抽取,应注意采集同一批次样品;散装:若为自行简易包装,随机抽取1包或n包;若为散装自选,选择四角与中间作为取样点随机抽取。

  5.弯曲菌:样品采集后立即低温保存(4-7℃),避免直接接触冰块,避免弯曲菌的死亡。

  6.弧菌:样品采集后室温保存。样品应尽快送达实验室检测,以避免弧菌的损伤/死亡。

  7.网购环节不得采集有本地实体门店的外卖平台产品(包括:饿了么、美团、京东到家等外卖平台),另有说明的除外。

  8.复核确认:所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9.种属鉴定:肠杆菌科、克罗诺杆菌属、霉菌和嗜热菌。

  10.血清分型:所有沙门氏菌分离株。

  11.多位点序列分型(MLST):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离株。

  12.毒力基因检测: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蜡样芽胞杆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分离株。

  13.耐药基因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分离株mecA基因。

  14.细菌耐药性: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弯曲菌分离株。

  15.WGS:所有沙门氏菌和单增李斯特菌分离株。

  16.PFGE: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弯曲菌和毒力基因阳性的副溶血性弧菌分离株开展脉冲场凝胶电泳分析和聚类分。

附件4

上海市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采样任务分配表

序号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采样数量(份)

监测件数/区

监测时间(月)

采样环节

采样要求

送样频次及要求

A

B

C1

C2

C3

D

E

1

当地食品

蔬菜

1种共计5份

1

4-10

           

1、采集种植的蔬菜,以叶菜为主,优先考虑露天生长的叶菜;
2、附采样照片

省级常规

粮食

1种共计5份

1

4-10

           

1、采集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
2、附采样照片

省级常规

奶粉

1种共计5份

1

4-10

   

       

附采样照片

省级常规

野生蘑菇

1种共计5份

1

4-10

           

附采样照片

省级常规

注:

  1.采样环节中A为种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以下相同。

  2.蔬菜:白菜、小白菜、青菜、香菜、油麦菜、菠菜、空心菜、油菜、茼蒿、水芹菜、马齿笕、香椿、荠菜、马兰头、苋菜、豌豆苗等。

  3.粮食:大米、小麦、玉米粒等。

  4.野生蘑菇:产野生蘑菇的地区采集当地产的野生蘑菇,如果没有野生蘑菇,则采集当地种植的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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