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管理的通知
各类集贸市场、超市(卖场)、生鲜类食品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机制,根据《上海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不断推进生猪肉制品质量安全。长宁区把“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处置管理作为政府重点管理内容,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坚持把相关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是指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以及伤肉、霉变肉等有毒有害肉品。依照《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生猪产品经营者必须在销售前剔除猪肉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或者牛羊肉的不可食用部分,可以设置“不可食用肉”专用盛器,并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二、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从本市依法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生猪产品。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是成片生猪产品,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预包装的分割生猪产品。采购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货凭证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超市(卖场)、生鲜类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查验进货凭证、合格证明等义务,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生猪产品检测、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每日统一收集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存放于专用容器内,进行着色标记,做好回收商户、回收数量等台账,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生猪产品经营者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违禁药物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规定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的生猪产品;未按规定进行预包装的生猪产品;病害、变质、注水等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生猪产品;禁止私留、藏匿、销售不可食用肉或将其粉碎后混入肉糜出售。
五、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违法销售不合格猪肉类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