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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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江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松市监规〔2023〕1号

局系统各单位:

  现将《松江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松江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扶持松江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创新个体工商户登记方式,规范社区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结合松江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指依托住所集中托管、专人服务管理模式,将辖区内功能性载体资源作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解决社区服务需求的登记模式。

  入驻集中登记地的个体工商户,既可以在本街镇指定场所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根据居民需要开展上门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中登记地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应当以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为主,登记的经营范围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产品修理、清洁服务等涉及的经营范围,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许可的相关经营活动。

  第四条(登记场所条件)

  街道(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于集中登记的房屋应当属于具有统一规划的街道(镇)功能性载体资源,如邻里汇、党群服务中心等。房屋类型和用途应当符合《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不属于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

  第五条(办理流程)

  街道(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本辖区社区服务规划,明确引入社区服务内容,确定集中登记场所,并向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个体工商户凭集中登记地使用承诺书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区局属地市场监管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再符合集中登记地业态规划要求的,应当同时办理经营场所变更。

  第六条(申请材料)

  各街道(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统一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由各街道(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交集中登记地确认文件:明确集中登记地的管理单位、具体场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集中登记地管理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如事业单位法人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集中登记地场地使用证明:如房屋委托协议、产权证复印件、房产信息单、派出所门牌号证明、房屋照片等;

  (四)集中登记地管理单位工作制度:包括管理制度、责任人、档案管理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等;

  (五)集中登记地址若使用账号备案清单的,应明确集中登记地址中若干使用账号的信息(如使用单位,具体使用人等)。

  第七条(日常管理服务)

  各街道(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登记、日常管理方面的服务保障工作。

  (一)落实专人管理。各街道(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范,明确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权利义务。按照“一户一档”管理要求,对经营者及及其招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加强管理。

  (二)提供帮办服务。各街道(镇)、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协助经营者办理登记注册、税务、人社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事中事后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职责部门应加强与各街道(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集中登记地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共同推进个体工商户合法合规经营。

  第九条(工作机制)

  建立如下工作机制,切实推进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工作的不断完善。

  (一)联席会与联络员机制

  定期召开部门间联席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因地制宜制定完善集中登记地管理规范,确保政策科学合理、推进有序。明确联络员制度,专人对接,提高工作效率。

  (二)风险监测与评估机制

  要加强登记注册信息、监管执法信息、服务管理信息的互通共享,做好统计分析,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风险监测评估,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条(有效期)

  本细则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松江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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