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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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

沪市监食生〔2021〕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

  根据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改革效能,扩大改革受益面,现决定,将前期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的改革举措,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操作规程按《上海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见附件1)实施,该事项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2。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2.《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日

 附件1

上海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法提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食品生产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市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低风险食品实施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

  (一)粮食加工品类别中的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

  (二)调味品类别中的味精;

  (三)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类别中的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四)食糖类别中的糖;

  (五)淀粉及淀粉制品类别中的淀粉糖。

  第五条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新证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实现“电子亮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不提交)。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还需要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低风险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实现“电子亮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不提交)。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还需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作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并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实现“电子亮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不提交)。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还需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新证的,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申请变更的,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申请延续的,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后,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当场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当场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前制发撤销行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审批人,告知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其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陈述和申辩期满后或陈述和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对被审批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复核,事实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作出撤销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审批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被撤销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送达给被审批人,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信息。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二、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三、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四)。

  附件一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许可类别:

□ 食品

□ 食品添加剂

 

申请事项:

□ 首次申请

□ 许可变更

□ 许可延续

 

 

申请人名称:

   (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食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住    所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变更事项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备    注


  二、产品信息表

序号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备注











































  注:1.填写时请参照《食品、食品添加剂分类目录》。

  2.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产品明细有要求的,填入“备注”列。

  3.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在“备注”列中载明产品或者产品配方的注册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生产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的,应在“品种明细”列中标注原料提取物名称,并在备注列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生产复配营养素的,应在“品种明细”列中标注维生素或矿物质预混料,并在“备注”列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使用场所



















































检验仪器

序号

检验仪器名称

精度等级

数量

使用场所































  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务

文化程度

与专业

人员类别

专职/兼职

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说明:1.人员可以在内部兼任职务。

  2.同一人员可以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请据实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

管理制度名称

文件编号














































  注:只需要填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无需提交制度文本。

  六、食品生产许可其他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附后);

  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流程图(附后)。

  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特殊食品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附后);

  2.特殊食品的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附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查询平台能够查到完整注册和备案信息的免于提交)。

  附件二

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    年〕第    号

  申 请 人: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  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范围

  本行政审批机关受理在本辖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范围参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中风险等级为低的食品,包括5大类9小类:

  1.粮食加工品类别中的小麦粉【0101】、大米【0102】、挂面【0103】、其他粮食加工品【0104】;

  2.调味品类别中的味精【0303】;

  3.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类别中的可可制品【2001】、焙炒咖啡【2002】;

  4.食糖类别中的糖【2101】;

  5.淀粉及淀粉制品类别中的淀粉糖【2302】。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所申请类别的审查细则(包括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味精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其他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八、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三

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    年〕第    号

  申 请 人: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  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范围

  本行政审批机关受理在本辖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范围参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中风险等级为低的食品,包括5大类9小类:

  1.粮食加工品类别中的小麦粉【0101】、大米【0102】、挂面【0103】、其他粮食加工品【0104】;

  2.调味品类别中的味精【0303】;

  3.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类别中的可可制品【2001】、焙炒咖啡【2002】;

  4.食糖类别中的糖【2101】;

  5.淀粉及淀粉制品类别中的淀粉糖【2302】。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所申请类别的审查细则(包括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味精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其他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已经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八、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四

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    年〕第    号

  申 请 人: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  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范围

  本行政审批机关受理在本辖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范围参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中风险等级为低的食品,包括5大类9小类:

  1.粮食加工品类别中的小麦粉【0101】、大米【0102】、挂面【0103】、其他粮食加工品【0104】;

  2.调味品类别中的味精【0303】;

  3.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类别中的可可制品【2001】、焙炒咖啡【2002】;

  4.食糖类别中的糖【2101】;

  5.淀粉及淀粉制品类别中的淀粉糖【2302】。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所申请类别的审查细则(包括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味精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其他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已经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八、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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