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长宁区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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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长宁区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也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实现养老助餐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进一步提升老年助餐配餐服务质量,根据《关于提升本市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沪民养老发〔2019〕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老人需求为导向,健全网点布局,打造均衡优质、方便可及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增加全区助餐服务场所数量,优化助餐服务供给能力;多元主体参与、送餐到居到户的助餐配送体系进一步健全,成为15分钟养老服务圈的基本配置内容。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益定位。加强政策和财力支持,优先重点满足失能、纯老、独居、无子女、高龄、困难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加强老年餐价格指导,让老年人得实惠。二是加大社会参与。扶持各类市场主体运营老年助餐设施、开展送餐服务,鼓励社会餐饮企业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参与老年助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更丰富、更多样、更优质的餐品和服务。三是注重质量提升。进一步推进老年助餐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升服务水平。坚守安全底线,加强市场监管,确保老年餐安全可靠。

  二、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一)大力发展社区长者食堂。各街镇要充分依托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场所,或利用存量闲置设施改造,建设1-2个社区长者食堂。社区长者食堂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供餐能力在150客/餐以上;一般由政府举办和建设,可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服务对象以老年人为主,可适当兼顾其他人群。

  (二)支持社会餐饮企业开展助餐服务。各街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利用公共餐饮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加工能力和网点提供助餐服务;可在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公共餐饮单位服务场所设置“长者餐桌”,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支持符合条件的超市、便利店等商贸企业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三)鼓励单位食堂提供助餐服务。各街镇可以依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服务。在居民区的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在院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都应开放为老年助餐场所。

  (四)探索发展“移动型”助餐服务。支持引入依托中央厨房加工、在餐车加热供餐的“移动型”助餐车进小区服务和送餐到户服务。各街镇可依据《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沪府办〔2015〕4号),结合社区实际,协调落实移动餐车停车场地,并予以必要的支持。

  (五)积极倡导“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发挥“物业+养老”优势,引导物业公司等社会力量举办小型社区托养设施(惠老家园),为老年人提供助餐等居家养老服务。区民政局可依据《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长民〔2018〕38号),给予相应的扶持。

  (六)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开展社区延伸服务。引导养老机构向周边社区开放助餐等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原有社区养老设施所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区民政局可依据《长宁区关于鼓励养老机构开展社区延伸服务的实施办法》(长民〔2018〕40号),给予相应的扶持。

  三、优化老年助餐配送体系

  (一)加快发展“家门口”的老年助餐点。可依托社区生活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室等设施,重点发展具有中转功能的“配送点”和居民小区的助餐点,一般集中就餐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场所即可设立老年助餐点。

  (二)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参与送餐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公司和其他市场化物流公司加强合作,利用其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继续依托和动员社区为老服务组织、物业公司、志愿者等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到家服务。

  (三)加强老年助餐配送环节管理。改进一般老年送餐车的性能和型号,提高保温效果,减少安全隐患。对全区老年送餐车统一标识,实行编号管理。对配送数量较大的中转助餐场所,鼓励使用机动车辆提高送餐效率。

  四、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一)加强老年助餐服务规范管理。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和标准,出台工作指引。鼓励供餐单位开发老年餐菜单和老年营养食谱。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培训,推进老年助餐服务的标准化。

  (二)加强老年助餐服务日常监管。对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由民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开展联合巡查等日常监管,至少每半年向社会通报一次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所有老年助餐场所都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公示食品原料供应商的名称、许可证照、每批产品的自检结果等信息。在餐饮加工关键环节以透明玻璃窗、隔断矮墙或视频展示等方式实施“明厨亮灶”,接受公众监督。

  (三)提升老年助餐智慧服务。依托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完善“一卡通”(以“上海市敬老卡”为主)等管理手段,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依托长宁区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加强为老服务资源互联互通,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丰富便捷的助餐信息服务,支持供餐单位开展手机、电话以及网络等订餐下单方式,进一步增强供需对接。

  (四)培育老年助餐服务品牌。鼓励辖区内一批有志于老年助餐公益事业的餐饮单位履行社会责任,进行适老化改造营造无障碍环境,组团推出满足老人特定需求、营养均衡可控的餐品系列,打造具有长宁特色的形成一定规模的老年助餐服务品牌。

  五、完善政策补贴制度

  (一)完善建设补贴政策。对社区长者食堂,市级财政按其供餐能力实行分档补贴:供餐能力在800客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0万元;500-800客(不含800客)的,补贴30万元;150-500客(不含500客)的,补贴10万元,上述补贴区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对每个老年助餐点,市级财政给予补贴1万元。对经认定的长者餐桌参与企业和“移动型”助餐服务企业,(参与条件具体见附件1),区级财政给予建设补贴1万元,按两年分段方式予以拨付。其中,第一年拨付补贴资金总额的50%,对运营发展良好的长者餐桌参与企业和“移动型”助餐服务企业,提供助餐满两年可拨付剩余50%的补贴资金。

  (二)完善运营补贴措施。

  1.服务对象补贴。根据“低偿服务、适度补贴”的原则,对本区户籍的低保老人提供每人每餐4元的助餐补贴;对本区户籍的低收入老人、无业老人提供每人每餐2元的助餐补贴;对本区户籍其他老人,给予每餐1元的补贴。补贴仅限于在助餐点、长者食堂使用敬老卡就餐(送餐)的老年人。每个对象每天补贴一餐,按每月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

  2.服务流量补贴。对于开展“长者餐桌”的社会餐饮企业和“移动型”助餐服务企业,单店敬老卡刷卡就餐消费达到月均300人次(每天每人最高限额30元),根据老年人就餐刷敬老卡累计消费金额,由区民政局根据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对数据核定,并于每季度末按该餐饮企业敬老卡消费收入6%的比例予以补贴。

  3.运营维持。经区民政局核定的助餐点(不含提供长者餐桌服务的餐饮企业),实行水电气热收费与居民用户同价。每年对社区长者食堂和供餐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对经评估运营绩效优秀的社区长者食堂和供餐单位,由区民政局给予一定奖励。

  六、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老年助餐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主动作为。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社会参与,按需落地。由区民政局牵头,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共同建设和完善区域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二)坚持齐抓共管。民政部门将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纳入民政

  重点工作绩效考核目标,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单位安全监管,提升老年助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减少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事故。同时,认真落实长者餐桌补贴办法,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补贴到位,充分调动老年助餐服务单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区老年助餐服务资金补贴方向、补贴标准、支付方式的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老年餐饮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予以支持,同时要深入现场指导,加快办理审批许可,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街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老年助餐的意义,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打造具有长宁特色的助餐品牌,培育好典型。

  (四)强化督导考核。助餐服务相关数据应归集至长宁区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通过敬老卡实现刷卡记录服务信息,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和核查。凡发现助餐企业主观故意虚报运营扶持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运营扶持补贴获评资格;已经发放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归集群众诉求,落实和改善社区助餐服务督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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