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养老(退休)等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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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征地养老(退休)等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集体经济组织,机关各科室、部门:

  根据《关于2023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人社规〔2023〕2号)文件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对征地养老(退休)等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地养老人员的发放标准

  1、徐汇区华泾镇征地安置在本区企业(单位)的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507元。

  2、徐汇区华泾镇征地安置在外区企业(单位)的养老人员,每人每月现领取的生活费、养老金及其他补贴(不含高龄补贴)之和,不足徐汇区同年龄段征地养老人员标准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二、征地退休人员的发放标准

  征地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生活费补助标准。现领取的养老金及其他补贴之和不足3320.7元/月的,补足3320.7元/月。(注:由于各种原因停止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造成养老金不足3320.7元/月不予以发放生活费补助。)

  三、实施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征地养老(退休)等人员生活补助费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9月14日镇政府印发的《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养老(退休)等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华府[2022]2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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