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2023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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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3号),经区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1.征地养老人员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76元。

  2.按本人2022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1.8%(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3.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生活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8年至1952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3年至1947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2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4.按先进档后调整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22年男到达65周岁(1957年出生)、女到达60周岁(1962年出生)和2022年到达70周岁(1952年出生)、75周岁(1947年出生)、80周岁(1942年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先与原高一个档次人员的生活费取平,再调整生活费。

  二、调整后的生活费标准

  1.2022年底男不满65周岁(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不满60周岁(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2813.7元;

  2.2022年底男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1953年1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出生)、女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1953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3038.5元;

  3.2022年底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3110.8元;

  4.2022年底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3153.8元;

  5.2022年底满80周岁以上(194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3197元。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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