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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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工作,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坚持集中管理、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稳步提高被征地养老人员保障水平,保证区域和谐稳定。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区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第四条(工作职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做好征地养老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资金的保障。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征地养老医疗费报销工作的指导。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征地养老业务的管理、指导和审核,是征地养老的区级经办机构。

  彭浦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养老人员发放项目、发放标准等内容的核实、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保障待遇组成)

  本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按照下列项目组成:

  (一)  生活费;

  (二)  医疗费报销;

  (三)  节日补助费;

  (四)  遗属待遇(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经区

  政府同意的其他待遇。

  第六条(生活费)

  区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调整根据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彭浦镇协商,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区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由区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医疗费报销)

  区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费报销由彭浦镇审核后报区经办机构通过,于次月划入征地养老人员账户。

  本办法规定的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节日补助费)

  区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的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根据本市的规定以及本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彭浦镇协商,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遗属待遇)

  区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待遇标准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资金管理)

  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加强对资金监督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进行专项资金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2022年4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事项参照此文件执行,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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