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24年本)》《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24年本)》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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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应向哪个核准机关申报核准?

  本市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细则》”)确定。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细则》规定报送相应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企业投资项目执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哪些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应向哪个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本市未列入《核准目录细则》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以及属地原则进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按照《备案目录》,登录“一网通办”平台,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三、外商投资项目如何确定核准、备案的范围,以及申报机关?

  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统称“负面清单”)规定的非禁止投资领域内,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属于《核准目录细则》第一至九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实行核准管理。本市核准权限范围中,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权限核准所属区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不属于《核准目录细则》第一至九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备案目录》第一至五条规定,按权限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未列入本目录第一至五条的其他外商投资备案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备案权限不再下放。

  国家和本市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等区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投资项目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核准、备案机关根据《核准目录细则》《备案目录》中规定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按照“谁核准、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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