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决定。目前,《规定》已根据修改决定作出调整并重新公布,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修改现行《规定》?
2001年3月22日,市政府制定发布《规定》,后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奖励工作的改革要求,分别于2007年、2012年作过两次修正。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深化科技奖励相关改革方案,2019年8月2日市政府重新修订公布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科技奖励工作体系,完善了奖项设置、提名与评定程序,强化了责任与监督等内容,为本市科技奖励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近年来,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持续深化。2020年10月,国务院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修订,对报奖方式、提名责任、评审机制、诚信建设、监督惩戒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完善。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等要求。
为此,有必要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和改革的新要求,结合本市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对《规定》进行修改。
二、《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突出科技奖励工作的导向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提出的“四个第一”重要指示要求,并参照《条例》有关规定,《规定》修改决定增加一条,作为奖励导向条款,明确本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对科学规律的第一发现者、技术发明的第一创造者、创新产业的第一开拓者、创新理念的第一实践者的奖励。
(二)缩减奖项等次,严控奖项数量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关于科技奖励要严控数量、提升质量的要求,《规定》修改决定将第六条第三款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修改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即取消三等奖。同时,对应上述调整,并结合每年实际授奖情况,将该条第四款规定的上述四类奖项的授奖总数由不超过300项调整为不超过200项。
(三)完善提名制度,提升奖励质量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质量和社会影响力,《规定》修改决定根据上位法要求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提名制度:一是完善并扩大提名者范围。明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并将提名者范围由符合规定的科学技术专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扩大至区人民政府。二是强化提名者的审核义务。明确提名者在提名前应当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候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三是增设不得提名和授奖的情形。明确候选对象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伦理道德、禁止参奖的科研失信行为等情形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奖。
(四)强化对骗奖及相关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为增强评奖的严肃性,《规定》修改决定进一步健全了对不当获奖者的处理和惩戒机制:一是完善对获奖者骗奖行为的处理。明确获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科研失信等不得获奖情形的,或者以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其他科技成果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获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明确将依法受到处理的提名者、候选对象、评审专家和获奖者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