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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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近期,为优化本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决定对《通知》进行修订。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关于修订背景

  为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从2016年5月1日起,本市建立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7年多来,累计覆盖500多万老年人,得到了广大老年人的好评。

  为进一步方便老年人享受相关福利制度,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老年综合津贴实行“免申即享”,并采用“上海市敬老卡”和“社会保障卡”双渠道发放进行了评估,并征询了老年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过评估,亟需对《通知》中涉及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程序、发放形式等条款内容作相应修订后继续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文件标题进行修订

  将《通知》标题修订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

  (二)对申请和审定程序进行修订

  《通知》第三条将“申请和审定程序”修订为“发放程序”,并明确,老年综合津贴由原来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改为“免申即享”。

  以上修订,主要是为了方便老年人,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免去“申请”流程即可享受老年综合津贴。后续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尽快出台“免申即享”的具体发放程序。

  (三)对发放形式进行修订

  《通知》第四条“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修订为“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明确了老年综合津贴将采用“上海市敬老卡”和“社会保障卡”双渠道发放。

  以上修订,保留了原有的老年综合津贴发放渠道,让老年人可以选择办理“上海市敬老卡”用于收取老年综合津贴。同时,新增了1个发放渠道,即老年人也可以选择通过“社会保障卡”收取老年综合津贴,可不再新办理“上海市敬老卡”。

  (四)关于实施日期

  《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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