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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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省要加快出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二、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工作部署,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委结合上海实际,在充分调研部分民办中小学收费情况、听取各区收费管理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根据规范性文件规定,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三、总体考虑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在保持现行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完善,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22条,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可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二是实行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区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工作。

  三是规范定调价程序。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下一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履行程序后,形成定调价初步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四是明确调价周期。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对于首次申请核定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包括新建学校、整体搬迁学校),按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不少于2年,试行期满前,学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五是加强成本管理。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住宿费定价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及其他有关宿舍配套管理服务等正常费用支出。同时,明确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七类费用。

  六是强化收费管理。首先,明确收费规则。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转入学生或因病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照随班班级执行的收费标准缴费。其次,细化退费管理规定。明确按学期(指“校历工作日”)计算,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上课时间不满学期三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三分之一不满学期二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二分之一;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二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第三,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第四,完善配套政策。明确民办中小学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校级资助、奖励制度,落实学生资助、奖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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