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崇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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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解读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农委规〔2023〕19号),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和有效利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崇明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崇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土地补偿费管理主体、严格土地补偿费权属管理、规范土地补偿费使用用途、加强土地补偿费档案管理、完善土地补偿费监督机制5个方面、14条政策措施。

  二、条文释义

  (一)明确土地补偿费管理主体。一是统一管理。土地补偿费实行乡镇经济联合社统一代管。二是管理账户。土地补偿费实行专用账户存储,乡镇经济联合社应当开设土地补偿费银行专用账户,严格实行专款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乡镇、村、组三级分级核算。三是清理界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牵头对辖区内土地补偿费进行清理和专项审计,清理后的土地补偿费明确乡镇、村、组各自权属。

  (二)严格土地补偿费权属管理。一是归属管理。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40%划归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30%划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处置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时,从土地补偿费总额中按5%至10%的比例提取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剩余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三)规范土地补偿费使用用途。一是使用原则。镇、村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留归组级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只能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定期存款。二是规范程序。土地补偿费进行投资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投资风险评估,并向乡镇经济联合社提出土地补偿费使用申请后,投到区或镇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三是收益使用。土地补偿费通过活期取得的利息仍作为土地补偿费资金管理。土地补偿费通过定期存款、投资方式取得的年度收益可作为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年收益。

  (四)加强土地补偿费档案管理。一是档案移交。原土地补偿费代管部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移交土地补偿费资金的同时,应同步将土地补偿费(托管)台账和档案资料移交至乡镇经济联合社。二是健全台账。乡镇经济联合社托管土地补偿费之后,乡镇经济联合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做好土地补偿费原始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完善土地补偿费监督机制。一是强化平台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录入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及时向成员公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成员以及各级农经机构监督。二是强化属地监管。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土地补偿费监督的主体职责。三是加强区级部门协调。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联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四是加强乡镇部门协调。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应会同乡镇财务管理机构、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等机构健全对土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等联动监督机制,并及时推动问题整改。

  三、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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