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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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订《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的制订过程和主要思路

  国办《意见》出台后,市民政局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多次征求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单位、各区民政局以及街镇、居村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意见,经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流程,并会同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开展“我为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献一计”主题征集活动,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修改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在制订《实施意见》过程中,着重把握三个方面:

 一是贯彻国办《意见》总体要求,同时结合上海实际。既落实国办《意见》明确的要求,又不简单重复,而是着眼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实际,体现上海社会救助工作的特色和水平。

  二是坚持整合资源,加强协同合作。立足于完善上海社会救助体系,整合多方资源,推进政策统筹衔接,加强数据互通共享,形成社会救助合力。

 三是坚持固化实践经验,推动创新发展。保持上海已有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框架基本不变,固化本市特色经验成果,同时不断改革创新,结合救助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群众的新需求提出新举措。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框架与国办《意见》基本一致,在内容上体现上海特点,主要包括:

  (一)导语部分。强调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建设与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合理确定我市低收入人口范围。国办《意见》认定的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对象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困难对象6类。在与国办《意见》要求一一对应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拓展了四类对象:一是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社会散居孤儿;二是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专项救助对象;三是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常态化救助帮扶对象;四是近两年内申请救助未通过或退出的对象以及基层走访发现的、慈善组织重点帮扶的其他困难对象。将更多曾求助过或有一定困难的对象纳入监测范围,有助于在日常监测中及时发现困难情形,及时给予关心关爱和救助帮扶。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明确三项任务:

  一是建设上海低收入人口基础数据库。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集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0个部门的帮困对象与帮困信息等数据,做到及时更新、动态调整。

  二是形成线上线下两条监测路径。加强线上数据比对,将低收入人口数据与相关部门对救助有影响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生成预警信息;加强线下摸排走访,依托基层力量及时发现困难情形。

  三是形成针对四种情形的处理机制。四种情形包括:尚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暂不符合救助政策又无合适社会力量帮扶的。针对四种情形信息进行核实并做好分类处置。

 (四)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在夯实基本生活救助方面,重点是科学合理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探索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救助,深化完善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的措施。

  在健全专项社会救助方面,细化了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等专项救助政策。

  在改进临时救助制度方面,根据国办《意见》,提出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由急难发生地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中情况紧急的,在核实困难情形基础上先行给予“小金额救助”。

  在创新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方面,提出针对低收入人口需求,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就业帮扶、生活照料等服务。

  在进一步做好其他救助帮扶方面,固化上海特色经验做法,将针对困难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服务措施写入文件。

  在鼓励开展慈善帮扶方面,明确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并将市民综合帮扶、“暖心基金”等取得一定成效的做法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此外,结合上海实际,提出加快救助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明确了深化社会救助“一件事办理”、推广信用承诺制、优化审核确认程序等内容,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

 (五)关于强化组织实施。强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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