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部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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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背景:

  根据《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的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规定,特制订《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请注意:原《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沪科合〔2014〕2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2018年之前(含2018年)已认定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已于2018年12月31日全部到期,所有企业需按新的《管理办法》重新认定

 1、提问:可以享受什么政策优惠?

  回答: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提问: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都有些啥?

  回答:

  第一, 扩大了认定范围,增加了服务贸易类。目前的认定范围是(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四)服务贸易类。

  第二, 需要报送相关数据。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三, 调整备案方式,需要企业先在国家网上注册,上海认定后,再到国家备案获得证书号。

  第四, 增设证书有效期。规定了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要重新认定。“第十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当年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请认定或者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3、提问:认定条件都有哪些?

  回答: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上海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请注意:以上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哦!

  4、提问:认定范围都有哪些?

  回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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