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内容作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9年5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19〕5号),同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近期,本市结合城市消防安全新形势和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转制实际,及时对原《意见》内容进行修订,确保实现城市消防安全服务高水平供给,高质量服务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内容如下:
(一)厘清消防工作职责。《意见》明确细化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居(村)委、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职责。根据《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2023年市政府令第2号),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运行纳入乡镇(街道)、居(村)委的工作职责,推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与消防救援队站融合,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效能。将“全民消防安全大培训大演练内容”纳入部门、乡镇(街道)和居(村)委的工作职责,确保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落到实处、群众性自防自救能力持续提升。
(二)增加隐患防范措施。《意见》新增6条隐患防范措施。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工业园区(开发区)定期研判、分析、评估消防安全风险,提出针对性防范对策和措施。二是结合城市更新和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开展老旧场所消防设施改造更新。三是依托为民办实事项目,为居民社区增设消防设施设备。四是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施工现场电气焊动火作业全链条监管、电气火灾监测防范、“畅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五是明确轨道交通车站要与毗邻建筑建立消防安全信息联通、火灾联防、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六是将消防安全纳入基层治理骨干培训,深化“中学生消防救援站实训”,强化消防安全常识性宣传、警示性教育和实操性培训。
(三)升级消防治理模式。《意见》升级4方面治理模式。一是构建消防技术与管理要求制度体系方面。明确新型消防技术在超高层建筑、船舶航运、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消防重点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开展大型展览活动、消防物联网、消防信用管理评价体系等消防标准研制,确定厂房仓库、农村自建房、居民社区的管理要求。二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方面。优化审批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全程网办”等举措,推进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一业一证”集成办理。三是规范执法行为方面。明确“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机制分行业推进火灾风险等级评定,配套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跨部门联合检查”监管机制。明确以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为基础,制定社会单位消防工作合规指引,促进消防执法检查和社会单位自我检查双向互认。四是群防群控群治方面。明确发动和组织消防志愿者参与群众性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按本市消防专项规划(2023-2035)、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3〕22号),加强规划评估和监测分析,优化站点规划布局和功能设置,完善装备更新配备和维护维保机制。二是编制本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与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属地政府与消防部门统管、统训、统调机制。
此外,消防救援人员在看病就医、户籍管理、交通出行、住房、子女入学、家属随调、伤亡抚恤等方面的待遇保障,由“保持原有优待政策”调整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