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进一步提高滨海湿地保护水平,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7月31日印发了《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落实国家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需要。五年来,《实施方案》为本市严格围填海管控和加强滨海湿地保护,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不断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滨海湿地监管能力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随着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处理完毕,《实施方案》部分内容已经没有适用对象,需重新修订发布。
二是落实机构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需要。根据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调整情况,《实施方案》中相关责任单位需同步进行调整。
三是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需要。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本市湿地保护等相关规定和要求,需调整《实施方案》中海洋生态修复、滨海湿地管理等相关表述。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关于删除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鉴于杭州湾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均已处置。因此,《实施方案》中“稳妥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部分的内容已经不再有适用对象,相关内容全部删除。
(二)关于补充责任单位
第一,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审批权已依法委托新片区管委会行使。因此,在《实施方案》的责任单位中补充临港管委会。
第二,在“强化生态整治修复”“完善滨海湿地用途监管机制”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中,增加市生态环境局。
(三)关于调整海洋生态修复要求
《上海市海洋“十四五”规划》提出,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的原则,开展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实施“蓝色海湾”、海岸带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因此,删除《实施方案》中“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的相关表述。
(四)关于完善滨海湿地管理要求
第一,鉴于《上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失效,因此,删除“按照《上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落实各项措施,夯实保护基础”的表述。
第二,根据湿地和保护区类型的规范表述,将“对国家和上海市重要滨海湿地,通过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等形式加强保护。”修改为“对于滨海湿地中的国家和上海市重要湿地,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形式加强保护。”
第三,结合工作实际,将“编制上海市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修复工程实施规划”修改为“编制上海市湿地保护专项规划”。
第四,对照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相关要求,对征收、占用湿地的恢复、重建相关内容进行重新梳理,增加“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滨海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的表述;将“在科学论证和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上海市重要湿地。建立和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征收、占用湿地的审批要求”修改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涉及滨海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占用滨海湿地的管控要求”;删除“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的表述。
(五)关于强化监管
对标自然资源部对用海用岛疑点疑区监测核查工作的最新要求,增加“按月度开展卫星未覆盖区域的重点岸段巡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