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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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为什么修订《长宁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答:2019年9月,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修订的《长宁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长财规〔2019〕2号)经区政府批转实施,有效期五年,文件现已到期需重新修订。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对原《长宁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

  2. 关于《长宁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起草制定过程。

  答:在借鉴《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长宁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新的管理办法。

  3. 《长宁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所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包含哪些内容?

  答:《长宁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所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4.《长宁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是进一步明确纳入国资收益收缴的范围。明确由区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区国资委委托监管的企业都纳入收益收缴范围。新增:“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二是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收益上交机制。一是研究提出具体分类分档方案;二是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三是完善新增企业适用比例的确认机制。

  三是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出资人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企业状况等因素,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参股企业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要求执行。

  四是优化收益申报、核定和上交的相关流程。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收益申报附送材料和上交利润的时间期限,并明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相应补交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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