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政策文件的制订有哪些依据?
本政策的制定依据是: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等文件。
2.本政策文件的支持对象有哪些?
设立在虹口,经国家、上海市或虹口区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含全球研发中心)、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创新型企业总部和经上海市认定的其他相关总部,适用本意见。
3.区级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满足以下三项标准:
1.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3.企业实际承担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总部职能。
(二)区级外资研发中心需满足以下两项标准: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2.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区级民营企业总部、总部型机构
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
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
(四)区级贸易型总部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人民币;
3.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人民币;
4.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25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25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75亿元人民币。
(五)区级创新型企业总部需满足以下三项标准:
1.资产总额超1亿元或市值达到10亿元;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近三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20%以上;在本区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
2.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3.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25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50人以上。
4.本政策中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资金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总部类企业发展。
5.本政策文件中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如何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区级总部认定小组认定后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企业,可根据资金申报通知,向区商务委提交资金申报材料。其中,创新型企业总部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
6.本政策文件中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标准是怎样的?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由区商务委牵头召集区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创新型企业总部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召集区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申报内容进行评审评估。
7.本政策文件的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