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原《浦东新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依据为《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24年3月20日废止,同时开始实施《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新施行的市级文件,回应了近年来经营主体关心、关注的难点、痛点问题,增加了改革及营商环境新要求,因此,根据新出台的上位法,应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保持与市级上位法导向及内容一致。
二是落实市营商环境测评的需要。在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的《2024年各区市场监管领域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指标体系》(市场准入)中,要求“组织做好本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文件实施”,在该指标下,又进一步明确二级考核指标“本辖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制定及实施情况”,本辖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未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将予以扣分。因此,修订原《实施意见》并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文,关系市营商环境测评结果。
三是集中体现改革成果的需要。为进一步提升住所登记便利化水平,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夯实区域共管共治责任,有效保障区域经济秩序平稳、有序、健康发展,近年来,浦东探索了确认制改革、住所托管机制、构建浦东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浦东址引”等新举措,同时结合在登记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对《实施意见》进行完善、修订,通过一部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系统、全面展现住所登记的规则。
二、本《实施意见》的主要框架是什么?
本《实施意见》在我区原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上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区住所登记需求,进行修改完善。框架包括:主要内容、职责分工、施行日期,共三大部分。其中,“主要内容”部分包括:提升住所数字化管理水平,降低创业成本;简化住所登记材料,方便市场准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释放场地资源;加强住所管理,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共四个方面。
三、本《实施意见》有何新举措?
第一,新增“提升住所数字化管理水平,降低创业成本”部分。该部分主要结合目前浦东建立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浦东址引”的情况,明确了:“浦东址引”建设意义;涉及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主要职责;登记机关涉及职责及“浦东址引”涉及的主要功能。
第二,在“简化住所登记材料,方便市场准入”部分,增加可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的情形。对于无法提交不动产权证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住所时,增加教育系统用房提交材料要求,并强调在使用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产权证明材料时,房屋的安全性。
第三,在“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释放场地资源”部分,增加住所托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关联公司住所登记、“一照多址”相关内容。
第四,在“加强住所管理,保障经济社会秩序”部分,强调农村宅基地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时的安全性,强调托管服务机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