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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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普陀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所细则》)。

  那么,到底哪类房屋可以申请经营主体住所登记?

  经营主体住所登记具体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住所登记有什么便利化的举措呢?

  Q1.《住所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普陀区各类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适用,但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不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Q2.《住所细则》所指的经营主体包含哪些?住所的含义是什么?

  经营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多种形式。其中,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统称企业。

  住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Q3.非居住用房是否可以用于住所登记?有何限制条件?

  以非居住用房作为经营主体住所,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不得使用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

  Q4.居住用房是否可以用于住所登记?

  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要求,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应当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并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

  Q5.会所用房是否可以用于住所登记?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该会所用于经营主体住所登记,已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2/3以上,且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且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尚未审批用途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该会所用于经营主体住所登记,已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2/3以上,且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1/2以上且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Q6.经营主体住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住所证明材料?

  (一)属于经营主体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证。

  (二)租赁他人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三)提交以下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

  1.提交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及房屋用途证明;

  2.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

  3.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四)无法提交不动产权证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

  2.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3.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4.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5.属于楼宇底层公共服务区域的,提交所在楼宇的不动产登记证、权利人出具底层面积已纳入楼宇公摊面积等情况的说明材料和租赁合同;

  6.属于其他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住用房的,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

  (五)根据住所的实际情况,按需提供门牌号证明、同意转租证明、分割平面图。

  Q7.什么是企业集中登记地和住所托管机制?

  企业集中登记地是指经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认定,供本辖区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集中登记地实施住所托管机制。

  住所托管机制是指入驻企业(即托管对象)与住所托管机构达成住所托管服务协议,托管对象以托管机构提供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进行登记,托管对象与托管机构分别履行相关义务的新型登记和监管机制。

  Q8.哪些主体可以申请成为住所托管机构?应该履行什么职责?

  招商平台、园区开发或运营主体,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可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认定为住所托管机构。

  住所托管机构应建立工作台账和“一企一档”,配备托管服务专员,配合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对托管对象的管理等。

  Q9.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登记地?

  个体工商户登记地是指各街镇依托社区功能性房屋,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认定的登记地,可提供给社区内从事居民服务业(例如:修理、家政等)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Q10.电子商务经营者如何申请登记?

  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须为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在线上线下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线下实体经营场所详细地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Q11.什么是“一照多址”备案?申请“一照多址”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在登记住所之外的其他场所从事与经营范围一致且不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企业,可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即“一照多址”备案。

  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备案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使用证明。首次办理备案的,还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Q12.普陀区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是什么?具备什么功能?

  普陀区已建立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命名为“靠谱云址”,实现普陀区各类住所信息的归集,通过数据赋能,有效提升注册登记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

  产权人或住所管理方可以通过“靠谱云址”完成产权认证、上传住所材料、划分房屋,以及打印住所使用证明,实现全程在线地址备案和商户管理。

  经营主体使用入库地址登记可以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Q13.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已有其他企业登记其中,还能作为住所登记吗?

  原登记的经营主体被吊销、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而列入异常名录、已搬离但无法及时办理住所变更、处于歇业状态的,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后,原住所可用于其他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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