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深入落实新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聚焦服务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营造金融综合生态等领域,进一步发挥外滩金融集聚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作用,推动黄浦区金融与实体产业协同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的金融服务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相关主体须符合黄浦区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主要举措
(一)加强区域金融体系建设
支持持牌金融机构、各类优质投资机构、金融辅助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提升外滩金融集聚带产业能级。
鼓励建设高质量金融服务载体,支持各类主体打造建设“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的金融特色楼宇和园区等载体。
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奖励。
(二)支持金融产业创新发展与对外开放
鼓励金融要素市场创新,支持金融要素市场提升完善金融市场定价、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功能。
鼓励推进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创新发展。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数字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深耕金融“五篇大文章”,全力满足科技企业、小微企业、养老金融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
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奖励。
(三)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强化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引导,支持区属国有资本主动参与国家级和市级重大产业基金出资,强化企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
依托中央科创区、淮海新天地进口贸易功能区、环人民广场中央商务区建设,优化发展科创金融、消费金融,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支持保险、期货、不良资产处置和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种子”企业的保障和支持,化解经营主体风险矛盾。
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奖励。
(四)支持培育具有较强国际国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提升行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每年根据企业服务实体经济、产品创新、奖项荣誉、发展情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做大做强。
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单位从境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对优质金融人才,给予落户、人才安居、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给予不超过5亿元的专项奖励
(五)优化金融产业生态圈
支持举办各类国际级、国家级金融产业研讨、论坛等高能级行业活动,创建金融领域境内外合作平台。
推进金融行业标准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主导或参与形成、修订和推广行业统一认可的标准。
持续深化多方战略合作,构建全方位产融对接体系。积极发挥上海金融业联合会、黄浦科创投资联盟、行业协会、智库等组织平台的作用,增进互动交流,优化营商环境。
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专项奖励
四、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黄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