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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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上海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港口功能日益完善的同时,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正在成为安全生产的重要风险点。上海港口基础设施迫切需要从大规模建设阶段向建设和维护并重阶段转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上海港口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和使用寿命。

  日前,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港口是重要的基础性、枢纽性设施。为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工作,推动港口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于2022年下半年出台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解决长期以来港口管理“重建设、轻维护”和“重生产、轻维护”的问题。为细化和明确上海港的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我市于2023年下半年起启动《办法》编制,具体由市交通委牵头落实此项工作。

  启动《办法》的编制,一是为了加强与国家上位法规、规范以及上海港口自身发展实际的衔接,二是为了理顺我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管体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维护单位的责任义务,三是为了缓解上海港港口基础设施老化、损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求的矛盾,提高港口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和服务能力。

  二、重点规定

  《办法》共7章30条,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重点规定:

  一是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分工。明确市、区两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机构分别承担本辖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监督管理职责。其中,市交通委负责指导上海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并具体实施海港港区和市管内河港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具体从事日常事务和技术支持保障职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维护实施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职能。此外,要求各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临港管委会等经授权的相关机构统筹做好本辖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是突出维护单位主体责任。《规定》已明确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经营性港口基础设施由港口经营人负责维护。《办法》进一步强调维护单位负责本单位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充分履行编制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对港口基础设施定期开展检查和检测评估,以及根据设施技术状态组织设施维修、开展完工核验和资料报送的法定义务。

 三是细化维护计划的具体内容。《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编制维护计划的具体要求,要求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港口基础设施运行情况和使用年限,对安全、消防、环保等设施作出合理安排,强调维护工作的计划性和动态性。

 四是强化专项维修的技术管理。《办法》将维修活动分为日常保养、一般维修和专项维修。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安全的专项维修工程,《办法》细化了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的要求,在维修方案编制、完工核验组织、信息报送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保障维修工程实施后相关设施恢复至良好技术状态。

  五是兼顾港口健康发展的需要。考虑到上海港历史久远、新老码头并存,港口企业通过维护工程提升安全运营标准、污染防治能力以及改善作业效率的需求十分迫切,《办法》允许维护单位实施港口基础设施的局部技术改造和加固类专项维修工程,以促进港口安全运营、环保改善和风貌提升。

 三、常见问题解答

  1、港口基础设施的类型、权属多种多样,既有公共的,也有专用的,既涉及设施所有人,也可能涉及承租人,具体应当由谁来履行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

  港口基础设施包括两类,一类是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还有一类是由港口经营人用于港口经营的码头、堆场和仓库等基础设施。

  《办法》进一步强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港口经营人负责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对于港口基础设施经营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由港口经营人承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具体工作,维护经费由经营人和所有人通过合同约定承担义务。

 2、本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管是如何分工的?

  国家《港口法》和《上海市港口条例》已明确了本市港口监管体制,《办法》对本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管分工沿用了市区两级体制,市交通委负责指导上海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海港港区和市管内河港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机构(目前主要指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等远郊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并统筹做好本辖区内河港区的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办法》还规定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实施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3、维护单位对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义务主要有哪些?

  维护单位主要需要履行三方面义务。一是制定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内容、标准、检查和检测计划,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二是依据《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日常检查(常规检查)、定期检查和检测评估,其中定期检查的周期根据设施类别、结构形式、运行状态、使用年限和所处区域等实际情况确定,除首次检查外一般为3至5年,危险化学品码头、客运码头以及达到设计年限需继续使用的,需加大定期检查频次;三是根据设施技术状态和检测评估建议及时组织日常保养、一般维修或者专项维修。

 4、《办法》中对专项维修有什么具体要求?

  专项维修制度是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办法》对专项维修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在不改变港口基础设施的空间范围、使用功能、泊位性质和靠泊等级的前提下,《办法》要求对港口基础设施进行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按照专项维修程序实施。其中,围绕港口安全、环保或者作业效率提升需要对港口基础设施实施局部技术改造或者加固的维修,纳入专项维修。

  《办法》规定维护单位实施专项维修,需要委托专业单位进行专项维修设计和设计方案评审。维护单位在实施专项维修前,将相关信息告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专项维修过程中依法实施质量监督等工作。专项维修完工后,相关设施应当在维护单位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使用。此外,维护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核验资料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5、如何理解《办法》中对设施的限制使用?

  交通运输部《规定》中,已对设施的限制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将检测评估报告作为港口基础设施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以及开展维修的依据。例如,当码头出现局部损坏,设施完好性、结构承载能力下降,已无法满足在建设之初确定的设计工况条件,可以通过设施停止使用确保安全。但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在降低工况条件后,码头可以继续安全使用,如将码头靠泊的船舶吨级降低、堆货荷载减少等方式,此类情形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限制使用。《办法》十一条第三款沿袭了上述规定,明确“经评估采用限制使用措施可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检测评估报告应当明确具体的限制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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