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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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条规定,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本市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2.如何界定信访复查复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四条规定,

  依照《信访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信访人为申请人。

  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申请信访复查、复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

  (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复查、复核请求不超出提出信访或者申请复查时的请求范围;

  (四)未经复查、复核机关受理或者答复的;

  (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4.申请人申请信访复查、复核,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复查、复核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日期,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现行使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起止日期。

  (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原件。

  (四)需由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提供相关证据。

  5.信访复查、复核机关的审查结论有哪些?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予以维持。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重新办理: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对申请事项的审查和答复存在遗漏的;

  (三)未针对申请事项作出意见结论或者意见结论明显错误的;

  (四)未按照规定导入相应途径的;

  (五)超越或者滥用被申请人职权的;

  (六)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七)其他需要撤销或者责令重新办理的情形。

  对于第四项、第六项的情形,复查、复核机关认为不需撤销或者责令重新办理的,可以直接变更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被责令重新办理后,作出该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进行办理。作出该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作出与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不属于复查复核受理范围或者适用程序不当的,由原处理机关导入相应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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