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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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浦府管规〔202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2年7月28日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构建生态环境信用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进行生态环境综合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以及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情况,并通过法律文书、行政公文等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息。

  第三条总体要求

  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审慎适度、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体现政社共治、分类监管的改革理念。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税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抄送区生态环境局。

  第五条评价对象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二)其他纳入评价年度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的。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第六条评价指标

  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生态环境执法信息、生态环境司法信息、环境管理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等四类。

  生态环境执法信息、生态环境司法信息和环境管理信息用于信用减分。社会责任信息用于信用加分。

  第七条信息获取

  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归集,由区生态环境局及保税区管理局通过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库等渠道获取。

  第八条评价方式

  区生态环境局、保税区管理局每年至少开展1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探索建立实时评价、动态更新机制。

  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企事业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存在单个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指标的,按照分值最高指标予以计分;存在多个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应指标分别计分,累计计算。

  评价指标、分值计算、信用评定等具体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并动态调整。

  第九条信用等级

  企事业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等级依据实际计分情况,分为四个等级:

  (一)A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90分及以上。

  (二)B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60-89分。

  (三)C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40-59分。

  (四)D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39分及以下。

  第十条评价公示

  区生态环境局、保税区管理局应当通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站、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等渠道,公示拟作出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告知复核申请途径,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D级的,区生态环境局、保税区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其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复核申请

  企事业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自评价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生态环境局或者保税区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区生态环境局或者保税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告知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前述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

  第十二条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局、保税区管理局可以委托第三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开展资料收集、信息核实等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信用修复

  失信企事业单位纠正其生态环境失信行为后,可以申请生态环境信用修复,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具体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失信企事业单位完成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不再用于信用减分。

  第十四条结果公布

  区生态环境局通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站、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结果共享

  公众可以通过信用中国(上海浦东)查询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将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职能部门,并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城管执法信息平台等相关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分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保税区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对不同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以下分类监管措施:

  (一)被评定为A级的,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不变,“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适当减少;连续3年均评定为A级的,申请纳入上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二)被评定为B级的,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不变,“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不变。

  (三)被评定为C级的,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提高一个级别,“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适当增加。

  (四)被评定为D级的,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提高两个级别,“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增加,并启动提示约谈或者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企事业单位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联合奖惩

  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监督抽验、政府采购、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执行投资税收和价格等优惠政策、科研管理、表彰奖励等过程中,依法运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支持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参考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信息安全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披露和使用相关信息,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依法依规保护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相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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