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试点的工作提示(一)》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保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根据《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医保监督检查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工作提示如下:
1、关于信用修复。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政处罚决定3个月之后可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检查结果告知日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再发生检查发现的相同违规问题;(2)机构主动自查上报(受检数据时段末日至检查结果告知之前时段内与检查发现的相同违规问题)。
2、关于机构主动自查加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机构主动退款金额,每10000元加1分,加至50分为止”,机构主动自查上报,可按规定给予信用加分,包括:(1)在信用修复申请时的主动自查上报;(2)日常工作中的主动自查上报。为进一步提高机构自查的针对性,我局每季度将梳理汇总前期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各定点医疗机构可重点关注。
各定点医疗机构可将信用修复申请及主动自查情况上报至医保监督处yibaojdc@pudong.gov.cn。
联系人:张瑞慧 20742794
附件:2023年一季度浦东新区医保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
浦东新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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