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质量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松财〔2024〕2号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街镇、经开区: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高质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松江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质量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评价结果将通过松江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的重要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松江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质量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4年1月8日
附件
松江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质量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在本区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保障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各级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评价管理。
本条第一款所称政府采购项目,是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见本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发布的文件。
本细则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接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事项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 评价主体及管理职责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为质量评价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评价工作,制定对代理机构的质量评价管理细则及评价标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代理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区财政局开展质量评价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质量评价以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为基本原则,以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执业行为及业务水平为依据开展。
代理机构对质量评价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质量评价方式与周期
对代理机构的质量评价采用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自查与核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对代理机构上一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质量评价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代理机构开展动态评价。动态评价针对具体的采购阶段、采购项目或特定事项进行,采取日常行为记录的方式,并将扣罚汇总进定期评价中。
第六条 质量评价对象范围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代理机构,应当纳入当年度质量评价的范围:
(一)全年度代理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含5个)的;
(二)因采购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不规范行为、处理质疑事项不当、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情形等代理机构原因造成约谈、信访、函询、举报、投诉或行政处罚的;
(三)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行为存在其他较为恶劣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 质量评价内容
区财政局主要对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及专业水平、抽检项目的质量开展评价并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
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有关事项和执行情况纳入质量评价范围,适时更新或调整质量评价内容。
第八条 定期质量评价程序
定期质量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价工作小组。区财政局应当组建质量评价工作小组,评价工作小组可视情况邀请审计、监察或社会专家等部门或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代理机构或供应商参加。
(二)制定或调整评价标准。评价工作小组根据本细则制定的评价标准和要求,结合当年度实际情况调整评价标准,并向代理机构发送评价通知。
(三)代理机构自查。代理机构收到评价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自查,对照评价标准形成自查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后报送至区财政局。
(四)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评价工作小组根据评价标准对代理机构的自查报告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分。评价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的,受评价单位须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五)汇总及公示评价结果。评价工作小组对所有受评价单位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评价结果将在松江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六)总结与整改。区财政局根据评价工作小组的质量评价结果通报质量评价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区财政局的整改建议按时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第九条 质量评价结果
质量评价结果通过评分进行量化,由定期质量评价得分与动态质量评价得分汇总形成。
定期质量评价满分为100分,根据定期质量评价标准进行打分。
动态质量评价实行扣分制,根据动态质量评价标准中所列情形在定期质量评价得分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扣减,最后形成质量评价结果的最终得分。
第十条 质量评价结果异议处理
代理机构对质量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区财政局提出异议申请。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质量评价结果的应用
每年度质量评价结果通过松江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作为采购人选择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采购人不得委托受到“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行政处罚的社会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将其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关注对象。情节严重的,依法禁止或限制其在松江区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同时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严重不良行为名单:
(一)质量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的;
(二)拒不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的;
(三)拒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被处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在质量评价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范围,以及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按照《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执行。
第十三条 解释部门
本细则由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松江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质量评价标准(定期评价)
2.松江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质量评价标准(动态评价)
附件1
松江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质量评价标准(定期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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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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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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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登记情况 |
依法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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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配置情况 |
具备独立办公场所(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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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置情况 |
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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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制度建立情况 |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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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情况及专业能力 |
企业经营行为情况 |
本项满分为10分,实行扣分制,每出现一项下列情形扣除相应的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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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情况 |
上一年度所代理的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采购的项目预算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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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情况及专业能力 |
专业能力 |
专职从业人员数量(缴纳社保人员或退休返聘人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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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情况 |
每年内部培训次数:每次参与培训人数5人及以上,1次得0.2分,最高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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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异议情况 |
本项满分为5分,实行扣分制,每出现一项下列情形扣除相应的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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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项目质量 |
代理规范情况 |
合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有明确的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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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前服务质量 |
协助采购人做好意向公开工作(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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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项目质量 |
采购文件编制情况(25分) |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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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管理情况(10分) |
评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清晰可辨(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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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情况 |
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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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服务情况(3分) |
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督促、协助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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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处理情况(2分) |
协助采购人处理质疑、投诉、信访、举报事项(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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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松江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质量评价标准(动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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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次 |
扣分情况 |
一 |
服务质量及信誉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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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引发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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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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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不满意,引发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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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引发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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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引导采购人违规操作的(如引导采购人拆分项目、不合理拆分包件、应进但不进入政府采购平台、诱导性发言等情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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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因违规操作被举报、信访,经核查属实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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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向采购人收取代理服务费标准以外的费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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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移送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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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单位行贿或所属工作人员在代理采购活动中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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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采购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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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格式违反有关规定的 |
1 |
|
2 |
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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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公告载明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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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采购文件编制及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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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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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指定采购原装进口产品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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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文件存在缺陷和错误,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修改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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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购文件及附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质量较差 |
2 |
|
5 |
未载明投标人须知,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具体程序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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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用综合打分法,评分标准未载明或含糊不清的,价格分和技术分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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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同一采购项目的备案文件与发售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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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当执行却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如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政策)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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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正当理由不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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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缩短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的 |
1 |
|
四 |
评审专家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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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经批准使用非政府采购专家库评审专家或未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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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标前透露评审专家信息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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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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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开标和评标活动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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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正当理由推迟开标时间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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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服务态度生硬,与供应商或者评审专家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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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审专家关于采购文件的疑问不答复或态度恶劣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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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标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出现明显差错,造成政府采购活动被动或者不良后果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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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评标未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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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回避专家情形未进行回避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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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对评标现场进行全程摄像、录音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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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废标后,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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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评审过程中引导评审专家或发表歧视性意见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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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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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1 |
|
六 |
质疑投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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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考核年度出现有效投诉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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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待供应商的质疑态度恶劣或者答复不认真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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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质疑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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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认真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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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唆使供应商恶意质疑或投诉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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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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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在规定时间内退付投标保证金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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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求中标单位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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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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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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