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松建管〔2023〕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松江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本区招标代理活动监管,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9日
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松江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本区招标代理活动监管,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松江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在市建管平台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接受招标人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招标投标相关事宜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是本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招管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以招标代理工作质量为依据,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标准)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履约完成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以及区招管中心等评价主体,围绕招标代理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合同履约以及代理人员行为等展开信用评价。
第六条(信用评价信息)
信用评价信息以信用分形式体现,由企业基本情况得分、项目情况得分、奖励分、惩戒分组成。计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计分周期起始时间为上一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代理机构信用分 = 企业基本情况得分×30% + 项目情况得分×70% + 奖励分 - 惩戒分
(一)企业基本情况得分实行加分制,满分为100分。每年评价一次,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评价工作;
(二)项目情况得分为计分周期内各项目评分的算数平均值,按季度更新。项目情况得分由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20%)、招标人项目评价(30%)和区监管部门项目评价(50%)组成;其中监管部门项目评价按照上海市现有文件执行。
第七条(信用分奖惩原则)
奖励分和惩戒分按以下原则增加或扣减:
(一)奖励原则
在本市、区招标代理检查工作或其他相关活动中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奖励2分。
(二)惩戒原则
在本市、区招标代理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员行为违法违规,依项累计扣减。
第八条(信用诚信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对所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区建管委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信用信息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信用评价异议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建管委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区招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书面回复,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第十条(信用评价管理)
(一)信用评价信息公布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信息按时汇总公布,每季度在“上海松江http://www.songjiang.gov.cn”政务公开的“区建管委”下的“最新信息”的公开栏内推送一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追溯期为一年,
(二)信用评价信息共享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每季度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区纪委监委、各街镇园区和相关委办局。
(三)信用评价信息应用
鼓励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中应用。
1、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2、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点监管排名靠后的招标代理机构,增加检查频率。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投诉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除扣分外依法对相关招标代理机构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查处,并将不良信息经区政府网站-建管委平台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细则由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附件:
1.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企业基本情况)
2.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标准(代理机构)
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标准(招标人)
4.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标准(监管部门)
5.招标代理机构惩戒分标准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企业基本情况)
序号 |
评价 项目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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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条件 |
60分 |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营业执照、法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社保证明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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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综合素质 |
20分 |
办公 场所 (10分) |
1.有固定办公场所,配置电脑等基本办公用品。(3分) |
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扫描件,相关照片,无办公场所不得分。 |
2.有开评标场所。(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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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专业监控设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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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档案室。(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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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 人员 (6分) |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建设类注册人员共计3人(含)以上。(2分) |
社保复印件、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扫描件)、注册工程师证书(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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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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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高级工程师。(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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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 管理 (4分) |
建立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学习培训制度、项目审核制度等。(4分) |
相关制度、学习记录等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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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业绩 |
20分 |
上年度代理项目(在市建管平台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代理项目数量1-15个(不含);(5分) 2.代理项目数量15-30个(不含);(10分) 3.代理项目数量30-45个(不含);(15分) 4.代理项目数量45个以上(不含)。(20分) |
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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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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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由区招管中心进行评价,未进行评价的以满分计; |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标准(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标段编号:
序号 |
评价 项目 |
分值 |
评价标准 |
1 |
代理 合同 管理 |
20分 |
1. 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前,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国家、行业或本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招标代理示范合同签订代理合同,并完成合同信息报送。(10分) 2.合同应明确招标代理活动的委托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分工,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事项(10分) |
2 |
代理 机构 |
20分 |
1.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代理合同要求,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办理代理合同约定事项。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按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拟派,招标代理项目组专业种类、人员数量、岗位分工、业务水平等应满足项目实际需要。涉及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相关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且符合造价咨询相应规范要求。(10分) 2. 严格落实招标代理成果文件质量内控制度,落实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三级审核程序。审核人应为熟悉业务、具有相关技术职称或取得招标采购专业能力评价的专业人员;审定人应由招标代理机构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类高级职称,负责招标代理业务的技术负责人担任。(10分)。 |
3 |
项目 负责人 |
50分 |
1. 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事项,与招标投标各参与方就招标代理相关事宜及时开展沟通与协调。(10分) 2. 参与招投标活动重大事项,包括制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现场踏勘,组织答疑、发布补充招标文件(补充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定标,参与合同谈判(如需),协助处理有关异议和投诉等。(10分) 3. 编制或审核招标总体策划、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及补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重要成果文件;负责协调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等相关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事宜。(10分) 4. 及时向招标人报告招标代理活动实施情况;招标代理活动过程中的各类重要决策,包括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招标代理主要成果文件等,应提交招标人审核确认。(10分) 5. 妥善保管招投标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各类会议签到、纪要以及澄清、说明文件记录;会议签到等。(10分) |
4 |
其他 |
10分 |
1. 及时按照信用评价办法,对本建设工程项目标段及时评价。(5分) 2. 对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5分) |
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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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由代理机构进行评价,未进行评价的以满分计; 2.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扣分需明确理由。 |
附件3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标准(招标人)
项目名称: 标段编号:
序号 |
评价项目 |
分值 |
评价标准 |
1 |
工作质量 评价 90分 |
5分 |
1.招标代理合同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工作内容、权利义务。 |
5分 |
2.招标代理机构告知开展招标工作所需资料、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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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3.按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工作(除招标人原因造成延迟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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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4.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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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5.招标代理机构指定招标项目负责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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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6.招标代理机构成立招标项目组的(5分),明确招标项目组人员分工的(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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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7.对招标项目负责人或者招标项目组其他人员的专业能力、工作质量、服务态度满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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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8.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策划书或者招标方案的(5分);对招标策划书或者招标方案满意的(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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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9.招标工作中不存在严重差错的(10分),不存在一般差错的(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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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
10.经财务监理审核,未发生以下情形的:一个月调整工程量金额因代理原因(如工程量缺项、错项,或者项目特征和招标文件中文字描述含义不清的等)引起的建安投资金额增加超过中标价±5%以上的。具体为超过±5%的,扣5分;超过±10%的,扣10分;超过±15%的,扣15分;超过±20%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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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11.归档成果文件完整准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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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正性评价 10分 |
10分 |
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情况的。 |
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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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由招标人进行评价,未进行评价的以满分计; 2.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扣分需明确理由; 3.该评价标准内容与市级部门新标准不一致时,按新标准执行。 |
附件4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标准(监管部门)
工程名称: 报建编号:
代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序号 |
记录要素 |
评价标准 |
1 |
暂停招标情况 15分 |
因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不诚信行为或者工作差错被暂停的,视情节每发生一次扣5分或者10分。 |
2 |
招标文件质量 10分 |
除暂停招标情况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明显错误的,视情节有一处扣1分、3分或者5分。 |
3 |
开标情况 20分 |
1.招标项目负责人开标会(含资格预审)不到场,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委托书或者身份证明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2.招标项目负责人开标会(含资格预审)不到场,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书的,每委托一次扣2分; 3.招标项目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开标开始时间后到场或者在开标结束前擅自离开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4.开标时间调整后未及时取消预订开标室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5.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开标现场秩序混乱的,视情节每发生一次扣1分、3分或者5分; 6.存在其他不规范行为的,视情节每发生一次扣1分、3分或者5分 。 |
4 |
专家抽取情况 5分 |
1.因招标代理原因导致评标会改期,由此造成专家资源浪费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2.开标未结束,提前办理专家抽取申请手续,并由此造成专家资源浪费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3.因招标代理原因造成线上无法申请抽取专家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 |
5 |
评标情况 20分 |
1.招标项目负责人评标会(含资格预审)不到场,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委托书或者身份证明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2.招标项目负责人评标会(含资格预审)不到场,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书的,每委托一次扣2分; 3.招标项目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评标开始时间后到场或者在评标结束前擅自离开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4.评标时间调整后未及时取消预订评标室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5.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将通讯工具(含手机、PAD、笔记本电脑等无线上网设备)带入评标区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在评标区使用通讯工具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出评标区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6.进入评标室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超过2名且未报备监管人员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7.存在其他不规范行为的,视情节每发生一次扣1分、3分或者5分; 8.评标工作准备不满足评标要求,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9.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评标现场秩序混乱的,视情节每发生一次扣1分、3分或者5分; 10.评标会现场有倾向性发言、诱导性提示、干扰评委评标等不当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6 |
书面报告质量 20分 |
1.书面报告资料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无法改正的扣10分; 2.书面报告资料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可以改正的扣5分; 3.书面报告资料中存在不诚信行为、工作差错或者需补充资料的,视情节每发生一次扣1-3分; 4.书面报告未按时提交的,扣2分。 |
7 |
总体评价 20分 |
1.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存在因串通投标被行政处罚情况的,扣10 分; 2.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存在不诚信行为或者工作差错的,视情节扣1-10分。 |
说明:1.对进场项目由区招管中心的监管人员和评标专家对每个标段进行评价,未发生扣分的以满分计; 2.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同一行为多次发生则按次进行扣分,扣分最小单位为1分; 3.该评价标准内容与市级部门新标准不一致时,按新标准执行。 |
附件5
招标代理机构惩戒分标准
序号 |
分值 |
评价标准 |
1 |
每项 2分 |
1.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如实填报《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的(详见附件1); 2.代理的招标项目在市监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评标评估工作中,“招标代理机构”评估项被后评估专家提出问题的; 3、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被监管部门函询或约谈的; 4.未使用行业规范的标准合同范本或违反合同约定另行收费的; 5.工程已开工而招标代理仍然开展招投标的; 6.作为投诉人,投诉事项查无实据的; 7.招标代理行为被举报、信访,经核查属实,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 (作出事实认定之日开始扣分) |
3 |
每项 5分 |
1.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因自身原因造成代理的招标项目发生举报、信访,内容属实且构成违法行为,但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3.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移送的招标项目,被查实作为投标人或代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 4.被司法机关认定单位行贿罪,或所属工作人员因在代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但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第1、2、3款规定的惩戒分从收到相关行政部门通知之日开始扣分;4款规定的惩戒分从行政处罚到期之日开始扣分) |
4 |
10分 |
招标代理机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扣减其信用分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