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食品经营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基层所、执法大队:
为加强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现将修订的《奉贤区食品经营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奉贤区食品经营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管理。为规范对本区食品经营者的记分制管理,依据《奉贤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指南》区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销售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
第三条(记分的执行主体)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机构”)为记分管理的主要执行主体,承担记分管理的主要职责。
各街镇(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镇食药安办”)人员为记分管理的辅助执行主体,协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机构记分管理工作。
社会志愿者在经过区市场监管局的统一培训并认可后,可以作为社会共治力量配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机构开展记分制管理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统筹负责本区食品经营者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机构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的记分工作。
各街镇食药安办人员及社会志愿者在取得区市场监管局的培训和认可后,采集的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在经当事人现场确认,或经区市场监管局事后查证后也可作为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证据记入记分管理系统。
第五条(记分标准)
实施记分的执行主体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分:
(一)有一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对应标准记1分、2分、3分、6分、12分(记分标准见附件1);
(二)一次检查中查见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三)一次检查中查见某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四)多次检查中查见存在同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第六条(记分方法)
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开发“奉贤区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简称“奉食品记分”)“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记分平台”)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在线实时记分;同时,形成电脑端的“奉贤区食品经营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平台(https://jgyun.shianfx.cn)”,实现基础数据、信息的维护、统计和管理等功能。
第七条(记分告知方式)
对食品经营者实施记分管理措施,应当送达《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记录单》(以下简称《记分记录单》,见附件2),告知所记的分值情况和有关要求,《记分记录单》应该由当事人签收。
《记分记录单》由记分平台自动生成,由当事人当场签名确认;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可以留置送达,并制作并保存好留置送达音视频证据资料。
第八条(记分的周期)
已持证食品经营者可记分按年度起算,以12分为一个记分周期,每记满12分,应按第十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处理后,可记分恢复为12分。至每年底,可记分未记满12分的,按第九条规定予以消除。
新发证食品经营者的年度可记分视发证日期而定。上半年发证的,按年度剩余月份数对应的分数起算;下半年发证的,统一以6分起算。
第九条(记分的消除)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年度内的累计记分应当予以消除:
(一)本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
(二)本年度内的累计记分已达到12分,且食品经营者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食品安全知识考核的,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或执法大队分管负责人以上人员权限内消除累计记分;
(三)本年度内按照前项规定消除过累计记分后,至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
(四)本年度内累计记分未满12分的食品经营者,可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消分。申请人完成问题整改,并通过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后,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或执法大队分管负责人以上人员权限内消除累计记分。
第十条(记分的应用)
对累计记分达12分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限期接受约谈,并参加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商圈综合体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定期公示商圈内食品经营者的记分情况。
食品经营者的累计记分,可以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以下情形裁量或管理:
(一)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为可适用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且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或者当年度已第二次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应当责令其停业;
(二)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为可适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且累计记分已在年度内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或者当年度已第二次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应当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未规定可适用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但可适用罚款行政处罚的,且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可适用相应行政处罚的,且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6分的,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上年度内记分为“零”或在连续两个年度总记分不超过5分(含)的食品经营者,可以调高分类分级管理等级,降低日常监管频次。食品经营者主动申请消分,记分归“零”的参照上年度内记分为“零”执行。
(六)对上年度记分大于10分,或在连续两个年度总记分超过18分(含)的食品经营者,可以调低分类分级管理等级,增加日常监管频次。
(七)各街镇食药安办、社会志愿者采集的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经区市场监管局事后查证的,可作为日常监管信息纳入日常监管系统。
第十一条(异议处理)
食品经营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自签收《记分记录单》之日起10日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申请复核。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应在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食品经营者。经复核需更正记分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行政监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应对各执行主体实施记分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记分查询)
食品经营者、公众等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查询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
第十四条(编号规则)
《记分记录单》编号为11位数字。第1位数字代表记分执行主体(区市场监管局监管人员1、各街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社会志愿者3),2-5位数字表示年份,第6-7位数字代表食品经营者所属管辖部门(南桥所01、奉城所02、青村所03、四团所04、金汇所05、庄行所06、柘林所07、海湾所08、奉浦所09、金海所10、海旅所11、西渡所12、头桥所13、执法大队14),第8-11位数字为序列号。
第十五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中所称的食品经营者负责人,是指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业主。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
奉贤区食品经营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记分情形 |
记分值 |
1 |
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1 |
2 |
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 |
1 |
3 |
未按照规定培训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的。 |
1 |
4 |
未按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正常使用。 |
1 |
5 |
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
1 |
6 |
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 |
1 |
7 |
应实施食品追溯的经营者,未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 |
1 |
8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 |
1 |
9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2 |
10 |
未履行禁烟职责。 |
2 |
11 |
应实施食品追溯的经营者,未将其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形成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或自相关信息发生变动之日起2日内,未更新电子档案的相关内容。 |
2 |
12 |
应实施食品追溯的经营者,未在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交付后的24小时内,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2 |
13 |
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 |
2 |
14 |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3 |
15 |
无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3 |
16 |
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
3 |
17 |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3 |
18 |
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或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
3 |
19 |
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
3 |
20 |
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
3 |
21 |
配送膳食的箱(包)未专用或未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
3 |
22 |
未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
3 |
23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未保持清洁,或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3 |
24 |
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3 |
25 |
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或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3 |
26 |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
3 |
27 |
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
3 |
28 |
无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3 |
29 |
食品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 |
3 |
30 |
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3 |
31 |
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3 |
32 |
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
6 |
33 |
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 |
6 |
34 |
向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相关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经营。 |
6 |
35 |
向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经营。 |
6 |
36 |
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6 |
37 |
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
6 |
38 |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6 |
39 |
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
6 |
40 |
批发、零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 |
6 |
41 |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
12 |
42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12 |
43 |
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12 |
44 |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2 |
45 |
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炝虾和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 |
12 |
46 |
制售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 |
12 |
附件2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记录单
第 号(第 联)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奉贤区食品经营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本机关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记 分,本年度已累计记 分。
如你(单位)对本次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记录单之日起10日内向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申请复核。
联系方式:021-33611713
执法人员签名: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本记录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当事人留存,第二联由执法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