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实施社会救助信用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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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实施社会救助信用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人民政府:

现将《长宁区关于实施社会救助信用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长宁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代章)

2023年4月26日

长宁区关于实施社会救助信用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部署要求,为了推动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社会救助信用告知承诺制度试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重要理念,聚焦实践难题、发展趋势,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用体系,以培育社会救助诚实守信氛围为目标,探索构建全覆盖、多层次、激励惩戒并重的救助信用管理机制。通过引导群众自主承诺、履行承诺和信守承诺,推动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不断强化群众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不断优化动态监管质量,不断提升社会救助风险防控能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努力营造“个人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救助格局。

二、承诺主体

1.社会救助对象: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我区最低生活保障、重残无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相关待遇的对象;

2.社会救助对象关联人员:社会救助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在申请社会救助或动态管理中涉及的人员。

三、承诺内容和义务

(一)承诺内容

社会救助对象应当如实对家庭结构、收入财产、个人支出等有享受社会救助所需核查事项情况,向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会救助受理部门作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自愿履行相关义务及承担违诺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二)承诺义务

1.实事求是义务。承诺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材料准确无误、真实全面、合法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

2.主动告知义务。承诺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家庭人员、收入财产、就业状态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告知所属街道(镇)的居委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3.支持配合义务。承诺依规配合履行授权经济状况核实、定期复审等调查核实工作的相关手续,不以贿赂、胁迫、殴打、辱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或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的其他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4.违诺失信受惩义务。违反承诺失信后,自愿依法依规终止申请或者停止享受相关社会救助待遇,自觉接受列入社会救助失信名单。如有虚报、隐瞒、伪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等行为骗取救助资金的,承诺配合退还救助期间违规享受的救助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违诺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开。

四、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告知承诺事项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和实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信用承诺义务事项以及承诺不实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指导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知晓并了解《社会救助对象信用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

被告知人有阅读和理解障碍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可通过诵读和解释,帮助其了解《承诺书》内容、含义和失信后果。

(二)签署承诺文书

1.《承诺书》应在经办人员监督下,由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关联人员本人填写并签名。《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承诺人、一份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归档。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知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承诺书》,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共同承担。

3.社会救助对象关联人员无法亲临现场自行填写的,可通过书面方式委托社会救助申请人代为填写,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后,委托人填写《社会救助信用告知承诺书填写委托书》(见附件2),再由被委托人完成签署承诺文书相关事宜,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共同承担。

(三)承诺信息登记

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完成信用告知承诺后,街镇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录入《社会救助领域信用告知承诺对象登记表》,记录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的个人信息、救助类型、信用承诺情况等,并按季度向区民政局报备。

五、失信、守信行为认定办法和标准

(一)认定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的信用承诺实行监诺和践诺管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群众举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核实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现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可能存在失信行为的,启动失信行为调查程序,开展失信行为认定,登记《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人员信息登记表》;对诚实守信的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执行践诺积分制,符合1条守信行为积1分,登记《社会救助领域守信行为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认定标准

1.失信行为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2)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必要的就学和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3)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

(4)故意隐瞒家庭成员在社会救助期间参与赌博、吸毒、嫖娼、诈骗等违法活动;

(5)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

(6)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状态变更、婚姻状况变化等信息;

(7)故意隐瞒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基本信息;

(8)以贿赂、胁迫、殴打、辱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9)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违背承诺的失信行为。

2.守信行为

(1)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就业,依靠自身努力脱贫;

(2)申报救助渐退或主动退出社会救助范围的;

(3)家庭成员在社会救助期间被行政拘留、羁押等,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报告的;

(4)家庭成员人口、就业状态、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于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报告的;

(5)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守信行为。

六、管束措施

通过有效引导和激励守信行为、预防和惩戒失信行为,树立社会救助对象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激发困难家庭内生动力,切实遏制骗取社会救助的行为发生。

(一)失信行为处理

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作出失信行为认定决定前,发放《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告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对失信行为对象进行诚信约谈和批评教育,听取信用承诺对象陈述或申辩,责令其在指定日期前补正材料。诚信约谈情况需详细记录约谈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2.诚信约谈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予以审核,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将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册,列入社会救助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管束措施:

(1)对补正材料后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列为重点核查对象,提高复核频次。

(2)对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办理相关业务或停发相关救助资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移送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对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4)对涉嫌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将失信行为向居住地社区公开。

(二)守信行为激励

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为守信行为的对象,可视践诺积分值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

1.对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申请基本生活救助时,可从优从快办理(1积分);

2.四大节日期间优先开展走访慰问(2积分);

3.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初步审核后可先行给予临时救助,相关证明材料可后续补充(3积分);

4.对符合守信相关要求的对象,同等情形下可优先开展就业援助、非物质类帮扶等服务(1积分);

5.对符合守信相关要求且满足保障住房优先供应条件的对象,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1积分);

6.主动报告且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可纳入低保救助渐退,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七、信息记录与报送

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现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存有失信行为的,应立即收集整理失信行为涉及的材料存档,有条件的可使用电子数据、图像或音视频信息固化取证存储,填写《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人员信息登记表》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作出认定前,应当书面提前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认定的原因,发放《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决定,填写《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审核确认表》(见附件4),发放《社会救助失信行为认定通知书》(见附件5)。同时,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备失信人员信息。

4.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每季度首月向区民政局报送上季度已完成信用告知承诺登记人数,由区民政局在“智慧民政”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各街镇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对象人数。

八、异议处理

1.被认定为失信对象的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该失信行为的街镇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应及时更正,做好归档备案。

2.接受居民信用异议实名举报,举报人对被救助人诚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救助对象所属街镇提出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及时更正备案;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开展失信行为认定。

3.信用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相关信用信息的使用。

九、信用信息修复

因骗取救助资金(物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失信行为对象,在退缴全部款项(物资)且行政(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可以向作出认定失信行为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的书面申请,认真填写《社会救助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见附件6),本人签名承诺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居委会可以协助递交。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导居委会开展调查工作,调查核实后提出调查建议;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递交的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填写《社会救助信用信息修复决定审核确认表》(见附件7),发放《社会救助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见附件8)。

作出确认决定之日为信用信息修复起始日期。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失信行为对象完成信用信息修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修订街镇《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人员信息登记表》,并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十、其他

1.本意见实施后,首次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人应签署《承诺书》。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动态管理中主动告知并指导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关联人员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长期有效,再次申请需重新签署。

2.各街镇要加大社会救助诚信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平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滚动屏、居民区宣传栏等形式做好社会救助信用告知承诺的政策宣讲,广泛传播社会救助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3.各街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保护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不得向与该项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泄露信用信息;涉及违规披露、泄露或者使用对象信用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罚,并追究其上级指导部门的责任。

4.基于“两个免于提交”的承诺,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在完成信用告知承诺后,原则上可免交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且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交实体证照。

5.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需指导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委会协助做好信用告知承诺实施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请及时反馈区民政局。

6.本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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