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民政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嘉定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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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民政局  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嘉定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嘉民发〔2018〕45号

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创新发展,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需要,全面落实《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积极促进养老服务向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着力推动养老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不断提高本区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

  结合本区实际,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嘉定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现经区政府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嘉定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嘉定区民政局  嘉定区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创新发展,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需要,全面落实《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积极促进养老服务向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着力推动养老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不断提高本区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70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本区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确保供给。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推动本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地,加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消除设施空白,弥补设施缺口,满足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提升功能,优化结构。优化扶持方向,促进城乡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特困老人、低保低收入老人、失能(失智)、高龄和独居老人的生活照料等问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三)完善机制,提高效率。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精准补贴机制,实施以奖代补、补贴与服务挂钩、补贴与考核结合的政策,提高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率。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大力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鼓励多种主体兴办养老设施。各街镇按照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根据老年人口增长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计划,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各街镇养老床位原则上不低于区域老年人口的3.5%,其中,保基本养老床位数不低于区域户籍老年人口的2%。保基本养老机构主要由政府投资举办,在供给不足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实现。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兴办养老机构。“十三五”期间,对新建或改扩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市、区两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2、积极扶持养老机构床位建设。

  ⑴大型居住社区内养老机构补助标准。政府投资新建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按每床建设资金的75%给予支持(不含土地费用)。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给予每平方米3450元补助,每张床位补助上限为12万元。区级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配套支持,每张床位补贴上限为4万元。

  ⑵大型居住社区外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公办保基本养老机构,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形成产权的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给予每平方米2300元补助,每张床位补助上限为8万元,区级财政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配套支持,每张床位补贴上限为2万元。

  ⑶对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土地性质锁定、机构性质锁定(民办非企业)且签订纳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协议的前提下,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对其承诺提供的保基本床位给予每平方米2300元补助,每张保基本床位补助上限为8万元。区级财政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配套支持,每张床位补贴上限为2万元。

  ⑷对社会投资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级财政按照1∶1配比支持,已由市级建设财力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

  ⑸对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级财政按照1∶1配比支持。

  ⑹农村薄弱养老机构改造补贴标准。对纳入政府实事项目的农村存量养老机构改造,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审价结算金额的4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张床1万元;区级财政按1:1配比支持。

  (7)认知症照护床位建设补贴标准。在既有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认知症照护床位,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级财政按照1∶1配比支持。同时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个认知症单元一次性开办补贴10万元,用于照护单元内的设施设备采购、更换和维护。

  3、支持街镇建设社区为老服务设施。

  ⑴ 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级财政按1∶1配比支持。

  ⑵ 社区长者照护之家。对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要求,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级财政按1∶1配比支持。

  ⑶ 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对不同规模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5~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级财政按1∶1配比支持。

  ⑷ 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对不同类型的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20万元以内的差别化一次性补贴,区级财政按1∶1配比支持。对由社会餐饮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稳定持续提供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网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网点服务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

  ⑸ 社区睦邻点。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睦邻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个睦邻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⑹ 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新建或改建的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经验收合格,依据规模大小和投资额度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家5~20万元资助基础上,区财政按1∶1配比支持。

  (7)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根据本市“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街镇全覆盖”工作要求,市级资金给予每个试点单位45万元补贴,区财政按1∶1配比支持。

  4、鼓励医养结合设施建设。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符合本市“以奖代补”条件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1:1配比支持。

  5、加强养老机构日常设施设备更新。

  对投入运营满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后期功能设施改善和重要设备的更新予以适当补贴,每家机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0万元,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

  (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6、继续筹措嘉定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依据《嘉定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筹措与使用办法》,完善逐年递增筹措机制,规范养老服务扶持金使用,确保扶持资金用于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运行补贴、养老服务人员岗位补贴和技术津贴等。

  7、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经综合考核评估,按照收住本区户籍老人数量,给予区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200元运作补贴。

  8、认知症照护床位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起三年内,按照每张床位第1年5000元、第2年3000元、第3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第4年起,收住本区户籍老人参照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给予运营补贴。

  9、长者照护之家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起三年内,按照每张床位第1年5000元、第2年3000元、第3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第4年起,按照收住本区户籍老人数量,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10、养老机构公用事业费补贴。根据收住老人人数,每年给予养老机构3~6万元公用事业费补贴。长者照护之家每年给予2万元补贴。

  11、鼓励养老机构积极参加贯标活动。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对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定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4万元。贯标成功的养老机构每年再给予2万元规范化管理补贴。

  (三)提高养老服务护理专业水平

  1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建立全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机构管理、护理技能岗位培训、日常定期培训与轮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养老护理课程培训享受国家补贴后的自理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本区养老服务机构60周岁以下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养老护理课程培训不能享受国家补贴的,凡考试合格者,给予培训费50%的补贴。

  13、立足服务需求,积极引进各类专业人才。鼓励养老机构引进康复护理、营养配餐、心理慰藉、临终关怀等专业服务项目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得上述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或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的合同制人员,在该机构工作满1年后,实际工作成效评估达到标准的,给予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工作者每年2万元补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4万元。养老机构设有医疗机构的,聘用专职医生和护士,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4万元。

  14、提高待遇标准,稳定养老护理员队伍。继续设立养老机构护理员岗位补贴,根据工作年限,每人每月补贴100~300元。继续设立养老护理员(含社区助老员)技术津贴,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岗位等级培训,对获得国家或本市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职业初级、中级、高级证书人员分别给予200元、300元、400元技术津贴。

  15、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与学历教育,对参加市组织的“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专科)”定向培养人员实施补贴。凡修完规定课程且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上海开放大学毕业证书人员,在市级资助5000元培训费用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000元毕业奖学金,并在其毕业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2年内每年再补贴1000元。

  (四)扶持社区为老服务机构规范化运营

  16、充分发挥街镇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作用。由区民政局根据养老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核定各街镇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岗位数(6~8人),并按每月6000~8000元标准予以补贴,由各街镇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17、扶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规范有效运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为本区户籍老人提供照护服务,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予以补贴。

  18、扶持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正常运行,并对就餐老人分类给予相应补贴。为支持街镇开设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扶持助餐点正常运行,对镇(含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和街道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分别给予3元/餐/天和2元/餐/天运作补贴。根据老年人经济收入状况和年龄情况,给予每位就餐老人1~5元/餐/天。

  19、扶持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规范服务。持续开展村居委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创建活动,经验收合格的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给予每年1.5万元的运营补贴。为进一步推动本区老年活动室规范运作,提升服务品质,在市民政局(老龄办)对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择优开展“以奖代补”的标准上,区财政按1∶1配比支持。

  (五)完善综合责任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20、推行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对取得执业许可、正常运营的养老机构,按有关规定和范围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参保费用由市财政和区养老服务扶持金各承担三分之一,养老机构承担三分之一。

  为本区所有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社区长者照护之家、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

  三、附则

  (一)本意见中享受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均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享受运营补贴的长者照护之家均为非营利性长者照护之家。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实行。

  (三)本意见涉及的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附件:嘉定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筹措与使用办法

  附件:

嘉定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筹措与使用办法

  为加快发展本区养老服务事业,规范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嘉定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嘉定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金)的来源包括:

  (一)各镇、街道、工业区和菊园新区的财政统筹;

  (二)区财政的配套。

  第二条 扶持金筹措方法:

  (一)根据区域内户籍老年人口的总数,以130元/人/年为基数统筹,今后根据使用情况视情作适当调整;

  (二)除了嘉定镇、真新、新成三个街道按基数的30%、区财政70%统筹外,其他镇和工业区、菊园新区按基数的50%统筹,区财政按按基数的50%比例予以配套。

  第三条 养老服务扶持资金纳入区镇财力结算。

  第四条 扶持金主要用途:

  (一)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贴;

  (二)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和技术津贴;

  (三)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运行补贴;

  (四)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补贴;

  (五)养老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补贴;

  (六)养老机构从业人员人身意外险投保的政府补贴;

  (七)养老机构公用事业费补贴;

  (八)政府购买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工作专项费;

  (九)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达标补贴;

  (十)其他养老服务行业运行需要资助的项目。

  第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嘉定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制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规范扶持资金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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