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嘉定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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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嘉定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

嘉民发〔2020〕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嘉定区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嘉府规〔2019〕7号),结合新形势下养老服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关于进一步推进嘉定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嘉民发〔2018〕45号,以下简称《意见》)中部分条款,对实施细则予以修订。

  一、《意见》第一条:“对新建或改扩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市、区两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是指:纳入区政府实事项目的新增床位(含社区长者照护之家),在通过项目验收后可申请相应标准建设补贴的区级配套资金。

  二、《意见》第二条第3款:“对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除市、区、街镇政府投资建设以外的、具有房屋产权的养老机构,在土地性质锁定、机构性质锁定(民办非企业)且签订纳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协议的前提下,市级建设财力补助资金通过区政府确定的出资人代表投入。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理事会等方式,行使出资人对投资、预算、高管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确保其履行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职责。

  三、《意见》第三条第3款:“对不同规模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5~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级财政按1∶1配比支持”是指:按项目建设投资额给予差别化一次性补贴:投资30万元(含)~60万元,补贴15万元;投资60万元(含)~100万元,补贴30万元;投资100万元(含)~150万元,补贴40万元;投资超过150万元(含),补贴60万元。

  四、《意见》第三条第4款:根据《关于提升本市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沪民养老发〔2019〕6号)要求,该款调整为:对社区长者食堂,市级财政按其供餐能力实行分档补贴:800客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0万元;500~800客(不含800客)的,补贴30万元;150~500客(不含500客)的,补贴10万元,对每个老年助餐点,市级财政给予补贴1万元。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

  五、《意见》第三条第5款: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示范睦邻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个社区老年人示范睦邻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

  六、《意见》第三条第6款:“新建或改建的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经验收合格,依据规模大小和投资额度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家5~20万元资助基础上,区财政按1∶1配比支持”是指:新建项目中,总投资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20万元;投资额为20万元(含)~40万元的,补贴10万元。改造项目中,接受过补贴并建成10年(含)后,和新建项目一样根据总投资额补贴;不满10年但超过5年(含),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贴5万元。

  七、《意见》第三条: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社区老年人示范睦邻点、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等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市、区两级财政1:1配比补贴,原则上补贴额不超过总投入资金的80%。

  八、《意见》第四条:“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符合本市‘以奖代补’条件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1:1配比支持”是指:公办保基本以外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九、《意见》第七条:“经综合考核评估,按照收住本区户籍老人数量,给予区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200元运作补贴”,住养人员当月入住机构未满10天的不能享受补贴,如收住未满60周岁的本区户籍的特殊对象同样可以享受每人每月200元运作补贴。补贴资金可用于:养老护理人员、专技人员的培训、绩效奖励等支出;弥补机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支出以及为老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添置、维修保养等支出。其中,绩效奖励支出不得超过补贴总额30%。考核办法详见《嘉定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评估奖励实施细则》(见附件)。

  十、《意见》第八条:认知症照护床位运营补贴具体核拨标准为:自正式收住老人起,按照第1年400元/月/户籍老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第2年按照300元/月/户籍老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第3年起按照200元/月/户籍老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按照上年四季度至当年前三季度算作为一个执行年度,不在执行年度中的按照200元/月/户籍老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一、《意见》第九条:长者照护之家运营补贴标准为:自正式收住老人起,按照第1年400元/月/户籍老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第2年按照300元/月/户籍老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第3年按照200元/月/户籍老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第4年起按照100元/月/户籍老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二、《意见》第十条:“根据收住老人人数,每年给予养老机构3~6万元公用事业费补贴”是指:根据养老机构上年度月均收住老人数给予相应补贴:低于200人的补贴3万元,200人(含)~300人的补贴4万元,300人(含)~400人的补贴5万,高于400人(含)的补贴6万元。

  十三、《意见》第十三条:“立足服务需求,积极引进各类专业人才。鼓励养老机构引进康复护理、营养配餐、心理慰藉、临终关怀等专业服务项目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得上述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或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的合同制人员,在该机构工作满1年后,实际工作成效评估达到标准的,给予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工作者每年2万元补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4万元”中: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取消,故养老机构聘用上述专技人员从事专职工作即可申请相应补贴。“养老机构设有医疗机构的,聘用专职医生和护士,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4万元”是指:对本机构聘用的、持专业资格证书的医、技、护、药专技人员的补贴。

  十四、《意见》第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护理员岗位补贴,根据工作年限,每人每月补贴100~300元。设立养老护理员(含社区助老员)技术津贴,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岗位职称培训,对获得国家或本市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职业初级、中级、高级证书人员分别给予200元、300元、400元技术津贴”是指:公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下同)和收住本区户籍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60%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的一线护理员(指参加护理值班的护理员),并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护理员岗位补贴,具体标准为:(1)在同一机构连续工作满1年不足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2)在同一机构连续工作满5年不足10年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3)在同一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技术津贴享受条件为:已经享受岗位补贴的养老机构护理员和服务于享受民政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社区助老服务人员,获得国家或本市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职业初级、中级、高级证书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技术津贴。对目前获得本市《养老护理专项职业能力证明》的护理员同样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技术津贴,待国家养老护理职业等级技能证书恢复后是否仍然享受技术津贴视情再定。

  各养老机构和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按月上报两类补贴申请表,嘉定区养老公益事业协会和嘉定区社区助老服务指导中心分别负责养老护理员和社区助老员补贴报表汇总及初审,经区民政局审核后,在次季度拨付至各单位。补贴资金需按标准发放至护理员,如与工资合并发放需标注“岗位补贴/技术津贴”字样。

  十五、《意见》第十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为本区户籍老人提供照护服务,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予以补贴”是指:按非营利性日间照护机构实际服务对象计算补贴,补贴额度最多为该照护机构核定的定员数的两倍。服务对象为:80周岁及以上的独居老人或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确定照护等级1级及以上其他老年人,并与机构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凡享受长护险服务的对象不得重复申请服务补贴。

  十六、《意见》第十八条:“根据老年人经济收入状况和年龄情况,给予每位就餐老人1~5元/餐/天”是指:根据“低偿服务、适度补贴”的原则,聚焦高龄和困难老年人,以年龄段为依据确定基础补贴标准,参照老年人经济收入状况等条件,适当提高就餐补贴标准,具体见下表(单位:元):

年龄

基础

补贴

特殊老人补贴标准

低保/失独家庭老年人

低收入

月收入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

60~79周岁

1

5

4

2

80~89周岁

3

5

5

4

90~99周岁

4

5

5

5

年满100周岁

全额

/

/

/

  十七、《意见》第十九条:“为进一步推动本区老年活动室规范运作,提升服务品质,在市民政局(老龄办)对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择优开展‘以奖代补’的标准上,区财政按1∶1配比支持”改为:扶持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规范服务。持续开展村居委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创建活动,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给予每年1.5万元的运营补贴。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以奖代补”工作随市级政策变化予以调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与《意见》同步实施,由嘉定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嘉定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评估奖励实施细则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嘉定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评估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嘉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大对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为老服务质量,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嘉定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嘉民发〔2018〕45号)和《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结合本区养老服务行业现状,对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行实施评估奖励。

  一、评估奖励范围

  经区民政局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养老机构、社区长者照护之家。

  二、评估奖励条件

  上述评估奖励范围内的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正常运行半年以上;

  (二)当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三)通过区社团局年度验审(按规定不需要参加年度验审的除外)。

  三、评估奖励原则

  (一)对不同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分类评估奖励;

  (二)对运行考核不达标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根据评估的不同等级,分级别进行奖励;依据收住照护等级中度以上老人的比例按系数奖励。

  四、评估奖励办法

  (一)评估办法

  1、建立区养老服务机构绩效综合考评小组。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综合考评小组组长,区民政局职能科室、区养老公益事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综合考评小组;委托第三方依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对养老机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2、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考评,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评小组不定期对各养老服务机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听取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查看各类台账记录和档案信息资料,检查老年人生活与活动情况及设施设备情况,听取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意见。

  3、第三方评估占考核总分的60%,平时检查占40%(依据每年工作重点另行制定考核标准)。综合考评小组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并将结果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年终综合评定满分为100分,评估等次分为五档:甲等(≥85分)、乙等(<85分,且≥70分)、丙等(<70分,且≥60分)、丁等(<60分,且≥50分)、不达标(<50分)。获得区级、市级和全国养老服务行业各类先进的,分别给予3、5、7分的加分奖励;参加区级、市级和国家组织的各类养老护理比赛获得奖项的,分别给予1、3、5分的加分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关于补贴标准。养老机构(包括含认知症照护床位的长者照护之家)按每服务一位本区户籍老年人每月200元作为奖励基数;长者照护之家按每服务一位本区户籍老年人每月100元作为奖励基数。

  2、补贴计算方法。综合评定为甲等的,按基数100%奖励;综合评定为乙等的,按基数的95%奖励;综合评定为丙等的,按基数的90%奖励;综合评定为丁等的,按基数的85%奖励。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护理等级中度以上老人的比例,确定相应的护理难度系数,达到70%及以上的,系数为1;达到50%~69%的,系数为0.9;50%以下的系数为0.8。

  3、关于处罚情形。凡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视情节扣除1~3个月的奖励。

  (三)拨付程序

  1、各养老机构及长者照护之家,每月向区养老公益事业协会上报收住老人基本信息。区养老公益事业协会年底将汇总情况报区民政局。

  2、经区民政局综合考评小组综合评定达到奖励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当年的第四季度向区民政局提出奖励经费的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后,依据综合评定的等次,拨付相应奖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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