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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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

  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21〕24号),进一步优化本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现就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形式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书面声明。

  二、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为供应商提供声明函格式文本(附件),以便供应商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作出声明。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交上述声明函,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依据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进行资格审查。

  三、本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大数据有效运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大数据对供应商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进行核查。

  四、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市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本市财政部门将持续跟踪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本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

  附件: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样张)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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